谈谈共产主义(三(上))
(本文上一部分:谈谈共产主义(二))
三、共产主义与人
在这一部分,我想先尝试探讨:
3.1公有制能否利民惠民?
我认为,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归根结底是人的所有(制),关键在于为何人所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才有意义,关键是在怎样的范围内落实,以何种方案落实。
不可否认,人类社会存在公共利益,适当场合,适当程度的公有化是有利于民众的。 那么,公有化的程度与其利民惠民的程度,是不是成正比的?公有制这种极端的公有化形式,是不是能产生一种极大的利民惠民的效果呢?
公有,是对物的所有权(暂)末落实的虚置化。公有制,通过极端过度的公有化,将普罗大众明确而具体的私人所有权替换为了虚置的、不明确的、未落实的所有权。公有制是以对来源于民众的资源与财富实施庞大挪移后达成的。
公有制应该是显著利于生产力发展,利于社会财富增益的;公有制应该是更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公有制应该是更利民惠民的。如果这三点中任何一点不成立,那么公有制(及其财富大挪移)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在后面的4.2节中将有对第一点的展开讨论,在4.1节中有对第二点的讨论。本节关注第三点。
要切实地利民惠民,服务大众,那么,
公有财产不应脱离民众,应有计划地以一定比例向民众回流或回馈(民众薪酬性质的所得不在此列);
公有财产不应不回流,不回馈,或只象征性地回流,回馈;
公有财产不应私下被落实为特殊群体所有、所享;
公有财产不应成为横征暴敛,苛索民众的工具;
应通过明确而具体的制度来保证公有财产为民众所有,为民众所享,并使之切实地得到落实;
应有可靠的机制保证公众对公有财产支配、使用的话语权、监督权、决定权。
众所周知,在所有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现实世界中,上述应该发生的都未发生,而不应该发生的则全都发生了。公有制是否理论上仍存在利民惠民的可能性?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I. 共产主义和公有制是以彻底消灭私有产权为使命的。其极端、过度的公有化使公有成分与私有成分处于此消彼长,完全敌对冲突的异常状态。稳定而规律的回流与回馈一旦成为现实与义务,民众出于自身的利益必然要求更高的回馈比例,满足民众第一步的合理要求就要满足民众进一步的合理要求,这是一旦开放就难以遏止的潮流,民众的次第要求将几乎永远合理,因为公有财产本来就是来自民众,也应该属于民众的,那将使公有成分一步步萎缩到只维持必要比例的程度,结果就是公有制的瓦解和死亡。所以,公权力不会让民众的合理要求有实现的开始,把回馈比例维持在0附近,不承担任何回流、回馈与分享的义务,是共产主义维续下去的必要和必然的选择。
II.基于同样的原因,共产主义无法将任何利民惠民措施明确化、具体化、制度化,去人为操纵化。这些做法无一不是赋予民众抵御随意公有化的犀利武器,树立、肯定、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对共产主义而言都是自毁自杀行为。
III. 民众既然在财富被公有时没有选择权和话语权,那么,对公有后的财富,他们就更谈不上话语权和决定权。
III.共产主义不能给民众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给民众自身事务的决定权,允许民众自主自愿地作出选择与决定,于共产主义而言同样是自杀。
利民惠民,必须建立在保护民众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保障民众的所有权,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如果民众之利随时可以被侵犯,民众之惠是随时可以被剥夺,那么,再动听的利民惠民言辞,也只是镜花水月,只是愚弄欺骗。
共产主义,从它施行公有制,这种极端的公有化之时起,便注定了与民争利的宿命,便完全丧失了任何利民因子。公有制下的公有资源与财富,是与广大民众绝缘的,它们不仅不为民所有,不为民所享,还沦为对民众进一步压榨与盘剥的工具,让民众为生存与生活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共产主义唯一可能的利民惠民之路,只能是它的瓦解与灭亡之路。
公有制的财富虚置与挪移是掠夺。
3.2 共产主义的公有制是史无前例的大掠夺。
公有制的掠夺是扫荡式的,极深入的。在共产主义势力所及之下,几乎没有人可以在这大掠夺中幸免;人的几乎全部生活、生产因素、生命因素,都要被这大掠夺所席卷。
共产主义不明确认可任何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即使是劳动所得,即使是分配所得,也不能成为安全可靠的私人财产。对民众财产的公有化与掠夺,在任何时间,对任何人,都可以以“合法”的面目一次又一次地暴力发生。公有制的掠夺是无休止的。
共产主义,以公共、集体之名湮灭了人的个体权益,给有史以来最恢弘的掠夺披上了合法与正义的外衣。抢劫与掠夺从未这样处处堂而皇之地进行,作为光荣使命的途径;被抢劫、被掠夺者反而罪有应得,并受到唾弃。人类未曾在保卫自我时如此狼狈、猥琐、无助、绝望过。
任何暴虐无道的专制君主都未曾如此广泛、无度、肆虐地侵犯过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