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宣誓官司,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胜诉,二人因拒绝宣誓,当日已丧失议员资格,而立法会主席批准他们再宣誓是错误的决定。法官又指有否人大释法,判决都一样。
法官区庆祥颁下书面判词,裁定梁颂恒及游蕙祯二人在10月12日在立法会作出的宣誓,是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当日已丧失议员资格。
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所指,梁颂恒及游蕙祯二人在当日已有两次机会,他们在第一次在誓词中加入HONG KONG NATION「香港国」的字眼;第二次又故意错误读出Republic及China的读音,并没有依照原有誓言。
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指,两人的行为客观而明显地不承认一国两制,他们三次将中国读成「支_那」,有嘲讽中国和鼓吹「港独」的政治含义。当政府引用以上论点,法庭注意到两人没有借陈词或证据提出异议,法官认为宣誓当日,两人故意拒绝宣誓,已经即时丧失议员资格,无权行使立法会议员身分。
法庭亦不接纳梁颂恒及游蕙祯提出三权分立下的不干预原则为反对理据。
判词指,按终审法院案例所指,不干预原则必须符合《基本法》相关的宪制规定,而法庭有权力裁定立法机关有否拥有某一权力、特权。
在《宣誓及声明条例》亦没有明文指出监誓人有最终决定权,尽管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秘书有附带责任及权力,判定誓言是否合法,但对于本案的争议,法庭是有最终的判决权。
由于两人已经失去资格,立法会主席批准他们再宣誓是错误决定,法庭宣布撤销有关决定,同时宣布两人议席出缺。
法官又提到人大就基本法104条释法,对香港所有法庭具有约束力,对于有质疑指释法范围超越了基本法158条,他表示不作评论,即使无人大释法,裁决都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