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迁徙自由的变化?

本帖于 2017-01-03 10:55:36 时间, 由普通用户 苑启程 编辑

大家都知道裴多菲的名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首诗曾经激励了无数的热血青年为创造美好的社会去奋斗。自由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美好与否最简单,最直接的标准之一。

  为了简单我们不谈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 结社自由, 出版自由。这几种自由有些抽象不是每个公民都需要。我们来谈谈看得见摸得着,每个公民都需要的自由-迁徙自由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自由迁徙权的法律规定。

  1918年毛泽东在北京大学找到图书管理员的工作,可以在北京生活。

  1949年前大陆人可以自由地去香港。

  1951年2月15日中国政府宣布封闭香港边界,大陆人再也不能自由地去香港居住。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50年代初期农村人很容易到城市居住生活。

  雷锋出生于湖南农村,1956年到望城县当了政府公务员1958年雷锋去鞍山当了工人。

  1958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60余年前人们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不用办暂住证,没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农民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的标志。6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应在原有的基础上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获得更多的自由

  看什么时候中国宪法能恢复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看什么时候废除《户口登记条例》。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