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要搞清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的由来。讨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实质问题就离不开《杜鲁门公告》和《帕多提案》。
UNCLOS实际上最初是由于海底划界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国际海洋公约起始于国际海底地界划分而非领海和岛礁的定义和划分。人所共知,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矿物资源和生物资源。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世界各国并没有对其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对海底划界就谈不上什么主张了。不过这种状况持续到1945年因美国《杜鲁门公告》而发生根本性改变。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45年9月28日发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并宣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底的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该公告也使美国作为一个沿海的国家首次对其领海范围之外的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表明主权国家可以占有原先属于无主的国际海底资源。如果用现在通俗的话说是就打响了国际“海底圈地运动的第一枪”。因此也被认为是国际海底政治历史的转折点。既然“有人做初一“,当然会”有人做十五”。果不其然,随后几年其他大约30几个国家纷纷效仿以求获取相同的权利,那些没有跟进的沿海国家出于种种原因也未加以反对,这也给予美国的单方面圈地行动某种程度上的合法性和认可。这种状况持续到直到1958年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公约由美,苏主导和制订了海洋渔业和海底资源分配的技术开发标准,从而确立了发达国家在海底资源分配中的支配权。此后,虽然联合国1960年召开过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但是没有产生任何新的决议,直到1973年纽约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洋法(大陆架)公约才发生实质性改变。
与其说始于1973年的海洋法会议,倒不如说那是一次历时九年(1973-1982)的漫长的条约整合和谈判而最终形成现在的国际海洋公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值得提及的是著名的《帕多提案》,亦称《马耳他提案》。自《杜鲁门公告》之后, 其后果和产生的影响使得从海底划界迅速演变为海面划界的纷争。国际社会随即出现利用扩大领海管辖权地方法来增大海底面积的趋势且变得激烈起来。一些南美国家甚至提出200海里领海的要求。这在40年代是相当激进的,因为几个世纪以来当时传统领海范围通常只有3海里。当然,没有军事实力和法律上话语权,所谓“主张“ 仅仅是停留在口头上,对于那些没有实力的沿海国家来说没有实际意义。然而到了1960年代,国际上兴起非殖民化运动,许多国家脱离殖民统治而独立,于是 世界上一下出现了几十个新的国家。这些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拒绝以前未曾参与海底划界秩序和规则。他们认为这些旧规则确保了发达国家在海底资源分配中的特权,主张建立和参与制定国际海底资源新的分配制度。 换句话说,就是想通过投票权和参与,以期望改变了原有的国际海底划界的游戏规则。《帕多提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1967年,马耳他大使阿维德·帕多(Avid Pardo)在第22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一项建议:“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和洋底应专门用于和平目的,其资源应宣布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帕多认为,如果将这一区域宣布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可以防止发达国家以武力抢占国际海底资源。联大会议据《帕多提案》发表的宣言:”任何国家都不得私自占有海底资源;海底区域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反对在海底建立各种军事化设施;海底收益应该主要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对这一区域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1970年第25届联大会议的”原则宣言“和相关议案进一步确立和接受了”帕多提案“的基本原则,既:国际海底区域被宣布为共同遗产,任何国家不得私自占有;海底收益用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对海底资源分配进行统一管理等。随后,以这一原则形成了国际海洋公约中的重要部分和基本蓝本。其实想想看,可能不只是海洋。这个近半个世纪前提出的”帕多原则“或理念或许会影响和应用到其他诸如北极圈和月球的资源分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25届联大的《原则宣言》以108票赞成,领票反对和14票弃权通过。显然不难想象,投弃权票的国家多为对海洋开发能力较强的发达国家。另外,中国大陆是1971年才恢复联合国席位, 也就是说,此前中国并未参与联大重大提案,决议和宣言等(如25届联大的2750A,2750B和2750C的三项与海洋法有关的重要决议)。中国积极的参与国际海洋公约的制定应该是1971年以后的事了。
毋庸置疑, 国际海洋公约的建立是不符合海洋大国(MARITIME STATES)或者发达的沿海国家的利益。当初《杜鲁门公告》提出领土延伸获取临近海域的海底资源时,没有想到大家随之效仿而最终产生自己不希望的后果。其实美国直到70年代初还是支持200海里的经济专属区,也提供大量人力,物力和技术的支持, 但是最终经过权衡利弊在1982年国际海洋公约形成之后而放弃。
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海权意识的觉醒与参与,发达国家在海洋政治方面逐渐成为少数,这也意味着丧失对海洋资源分配的主导权。为此, 美国采取了我行我素的态度和自成一体的做法。 1982年 9 月 2 日,里根总统拒绝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随即与英、法和德三个发达国家在华盛顿签订了《关于深海底多金属结核矿暂时安排的协定》的“四国协定”。协定主要目的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之前,在4个发达西方国家内部先形成一种有效的互惠安排和相互授权机制,已达到在海底开发中掌握控制权。例如,82 年英国政府利用该协议,从法、德和美国三国手中得到海底矿区资源开发的授权许可。显然“四国协定”将拥有海底先进开发技术的发达国家绑定在一起,形成一个游离于国际海底开发制度之外的一个独立体系。《暂时协定》之后,由于海底资源分布和商业勘探信息保密的因素而出现海底矿区重叠问题,对于该问题美国虽然不受国际海洋公约约束, 但其利益也无法受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保护。于是,美国又与法,英,德,意,日, 比,荷等八个发达国家之间签署了《关于深海底问题的临时谅解》的协议,已保证签署国之间的采矿,勘探和管理等公司获得海底勘探许可证,达到互通机密信息避免矿区重叠问题。
美国签署《暂时协定》和《临时谅解》以求在发达国家之间达成“互惠国协议”,达到从事深海底矿产开发活动的目的,其理念认为国内立法高于国际法,其行为既可不受国际海洋公约的束缚又可获取实际利益。好处不言而喻。美国认为发达国家达成“互惠国协议”从事深海底矿产开发活动具有合法性,只要其他国家接受这种协议,也就为双边和多边的海底开发活动的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达到规避国际海洋公约目的。从地理角度看美国也是得天独厚,虽然东西两海面临浩瀚的印度洋和太平洋,海岸绵长却邻里关系简单且没有什么领海,岛礁和领土冲突和渔业纷争。美国认为得到的都已得到了,加入国际海洋公约没什么好处反而会受到约束,自然是不加入更符合自身利益。
当然,美国国内对国际海洋公约也有不同态度。其主要的一点是指责他人因“过分的海洋主张”而违反国际海洋公约时显得底气不足,没有说服力。这就像一位不承认“红停,绿行“交通规则的人,指责另外一位闯红灯的人。有意思的是,一直以来美国海军倾向于推动美国国会签署国际海洋公约。当然,这是为其推行的自由航行计划(FREEDOM OF NAVIGATION)创造方便条件。军方认为,签署公约可以确保美国海军和空军在国际海域航行自由和领空飞越自由。09年时任海军作战部长的JON GREENERT海军上将在写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赫尔姆斯的信中也提到,不加入海洋法公约会导致对航行自由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削弱美国在发展海洋法中的国际影响力和打破维持沿海国家的利益与海洋自由保证人角色之间的平衡。另外,也可以看到美国军方学者(如战争学院,海军军事学院等)经常发表有关签署还是不签署海洋公约的辩论文章。例如:
1. Why to Forget UNCLOS, by Dan Blumenthal & Michael Mazza
http://thediplomat.com/2012/02/why-to-forget-unclos/
2. China's War on Maritime Law, by James R. Holmes
http://thediplomat.com/2014/09/chinas-war-on-maritime-law/#/disqus_thread
总之,美国拒绝国际海洋公约是利益使然。而这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单边主义选择和话语权靠的是强大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实力。一般来讲,国内政治是有法律基础可言,而国际政治则大多服从于国家利益诉求,并且往往会超越意识形态(IDEOLOGY),法律(LAWS),宗教(RELIGION)和原则(PRINCIPLES)。对于一个实力强大的超级大国,往往还可以看到的是将其国内法律向国际外延以支持在国际上对国家利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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