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年9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农村工作和1964年国民经济计划等问题。会议根据各地社教运动试点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制定了《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简称《后十条》)。接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分别派出大批工作队,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但毛泽东对于《后十条》里的一些东西不满意,因此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到63年11月,参考了毛泽东的修改意见。中央订了一个修改过的《后十条》,但仍然称为《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到1964年9月,刘少奇根据派出的工作队的经验,特别是王光美的“桃园经验”,又重新制定了《后十条》,也就是《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1964年9月10日),简称“规定(修改草案)”或“第二《后十条》”。另外,63年5月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被简称为《前十条》或《决定(草案)》。
所以《后十条》有三个版本:63年9月版、63年11月版、和64年9月版。63年9月版、63年11月版同名,都称为《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草案)》,简称都是“规定(草案)”,或“《后十条》”。在“第二《后十条》”出来后,“规定(草案)”又被称为“第一《后十条》”。
“第二《后十条》”在网络上可以找到。两个版本的“第一《后十条》”,本人在网上都没有找到。倒是看到一些网页上有标题是“第一《后十条》”而内容却是“第二《后十条》”的帖子(羊头狗肉鉴别方法:“扎根串连”是王光美在桃园发明的,在“第一《后十条》”里不会出现。出现了就是“第二《后十条》”)。但能发现一些毛泽东的修改意见,从中可以推测一些“第一《后十条》”的内容。以下为毛泽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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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毛泽东关于修改63年9月版“规定(草案)”的几个批语:
1. 刘、周、朱、邓、彭,建议再提大多不抓,一个不杀,跟延安时一样。留得人在,搞错了还可平反。
毛 泽 东, 1963年10月12日
2. 刘、周、朱、邓、彭、瑞卿、伯达、富治、尚昆、家英〔5〕同志阅,并开会讨论一次,如认为可,即照办;如认为不可,即再商量。
毛 泽 东, 1963年10月26日
3. 印三十份,发给各同志研究,准备修改意见。
毛 泽 东, 1963年11月2日
4. 已阅。退尚昆即办。
毛 泽 东, 1963年11月16日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