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此主题是作者比较吃力的新境地,本文大多都是抄袭的原材料。而法律框架基于甲乙全在中国。如果是跨国的情景,因为中国和各主要大国都是相关公约的缔约国,都受公约的制约。具体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parties_to_international_copyright_agreements
下边查询按照这样的前提,即甲乙博主,甲抄乙,甲未谋利。乙报复甲,将甲照片作为证据使用。问题是甲乙如何才能解决,先礼后兵,礼的话怎么解决?兵的话(打官司)怎么解决?法律似乎和实际问题脱节严重,似乎根据具体问题的过程来提供解决方案。超级精炼的字,如果没有详细的解释,似乎变得毫无用处。
一般似乎都要求对方道歉就了事。但什么样的道歉算道歉,不同的人又有不同的定义。苦主恨不得施主跪下磕头,或者置之死地而后快。而施主也有可能轻描淡写,出于自己单方面的考虑,不能用道歉挠到苦主的痒处,所以苦主总觉得道歉得不过瘾,而施主总觉得道歉得很彻底。而法律作为第三方,必须提供一个妥协点。
而敢于挑事,敢于接受挑战,这种新生代的勇敢品质,大约才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关键动力。
以下为迄今为止查询的结果。这显然需要有志于知识产权事业的专业人士才有可能做下去。我这种打酱油的,先打半瓶放到这里吧。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甲的博客非盈利,是纯个人使用,应该不属于侵权
但甲应该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这个律师的说法
临摹、模仿、复制、抄袭,法律人帮你捋个清楚(一)
1,纯个人使用他人作品,完全没问题,当然不算盗图。
2,不标明原作作者的纯个人使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有两种,1是,不尊重作品著作权的署名权,属于不规范使用。改正使用方式即可,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又同一律师关于纯个人的解释
纯个人使用的要点有二,一,纯,其义就是不进行非法扩散;二,个人使用,是相对与商业使用而对立的词,其义就是没有通过使用他人作品而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无论直接或者间接。
补充一点,判断是否个人使用的博客网站或商业性质的博客网站,其判断依据是,该博客网站是否存在着经营性质的行为,例如、网站广告、该网站需要缴费才能使用、登录时自动跳出广告窗等等。
根据以上我查找到的结果,本问题中甲属于纯个人使用(为个人博客情感交流使用,该博客网站非盈利),所以甲对乙并不构成侵权。乙的做法似乎不妥。
但是,进一步的查找,还有2006/7/1日公布(2013/1/16日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在百度百科上更详细的文字
着重看第二条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条的意思看起来就是转载别人博客的内容要掏钱。而且还有判例。
案例点评 博客文章不能随意转载
在这个案例中,转载者被罚了1800元。但原博主自称花了“上万元”(见下文)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道歉方式他实在难以接受,他打这场官司已经倒贴了上万元,就是为了能让于芬向自己道个歉,但到现在始终未如愿。“让名人道歉,真这么难吗?”
而貌似主审法官(因为此文作者也是北京市海淀法院的)的文章
中国最权威的新闻出版资讯网站 电子报(此文标题应为:跳水教练引用的哥博文纠纷案引发话题法律应如何介入私人博客侵权)
原告为证明其合理支出,向法院提交了540元公证费发票、2500元律师费发票、494元集宁至北京的往返车票及5元的购买火车票的手续费发票。法院对于其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可以推测的是,在1800元这一总额中,只有极少一部分真正用于赔偿经济损失
看起来从法官认证的角度原告打官司总共花了3539元(并不是他声称的上万元,他可能把其他误工费也算了进去),赔本了1739元。被告赔了1800元。两人旗鼓相当。
看起来中国的判案还是不鼓励打官司,打官司的话两败皆伤。如果真的为了保护原创,被告官司输了,该承担所有原告打官司支出吧?
而且,还可以用惩罚性罚款,杀一儆百,就没人敢抄了。为什么没有这么做?看起来法官最后的话是其中的考虑因素
私 人博客,对已发表作品的使用一般都是善意的,大多数情况都是为了充实博客的内容。如果太过苛责,恐怕众多的博客使用者难以接受,也会对他们创作博客的积 极性造成伤害。博客上每说一句话恐怕都将字斟句酌,以防踩了著作权的雷区,百花齐放的博客时代是否会噤若寒蝉?对于法官而言,如何谨慎地行使手中的自由裁 量权,在立法和现实中寻求平衡点将成为司法实践中最大的难题;而笔者一个粗浅的观点是:法律对博客尤其是私人博客不应介入得太严,即使构成侵权,在停止侵 权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降低或减少博主们的赔偿责任。
当被告是为了公益写作,中国的法律似乎更偏向于支持公益。
看起来,打官司远没有调解赚钱。下边另一个博客抄袭的例子,原告居然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
从文章的内容看,似乎是侵权的女博主被原告气势汹汹的狮子大张口给吓住了,所以接受了5000元这种让广大博客作者垂涎的价码。原文及链接都没能查找到案子的最终判决公告,懂行的人请帮忙告诉如何查询案例的判决结果和审判证据等等细节。的哥告著名跳水教练的案子,被评选为201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可相关报道却很难找到特别详细的鞭辟入里的细节和材料,看起来法院在使用信息技术上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这也许正好是巨大的市场,等待着有志之士的挖掘。如果习近平的依法治国不是一句空话,那他也许该利用信息技术将法律变得接地气,让每个人都能更容易地被法律武装起来,而不是成为少数有关系的、有智商有情商的人的专利。这同时还能解决一部分就业,还相当于夸大内需,又能造福人民,还比较环保。
附录:
1,看到的一个原则,就是法律保护点子的表达,而不是保护点子。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公平竞争(想到了我屡次阐述的物竞天择了吗?)。如果一个点子谁都能轻易想到,就不能作为保护对象。如果一个点子是自古华山一条路,也不能成为保护对象。
http://www.academia.edu/3643376/_copyright_does_not_protect_ideas_only_the_expression_of_ideas_
2,讲剽窃的集大成网站,其中提到了一个原则:象所有恶行,惩罚由恶意度及恶行本质决定。这话说得操作性不高。后边补充说了获利和造成损害,操作度高一些。大约相当于,测量恶行未发生时可能的得利,或者恶行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个让行为人赔偿。中国现在的风气似乎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老一代人的思想可能已经不太适合现状的世俗社会。焚稿明志越来越让位于敝帚自珍。写字的人自然希望光靠写字就能谋生,不过看起来,现实与理想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As with any wrongdoing, the degree of intent (see below) and the nature of the offense determine its status. When plagiarism takes place in an academic setting, it is most often handled by the individual instructors and the academic institution involved. If, however, the plagiarism involves money, prizes, or job placement, it constitutes a crime punishable in court”
http://www.plagiarism.org/ask-the-experts/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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