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12月11日,最高检查院、最高法院、军代表、公安部等联合向毛泽东、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提交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
1975年1月,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中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大多数地 区的实施,是把公、检、法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册子,发给各个工厂、大队、商店、部队、机关、学校、街道等,交群众讨论、批判,然后收集群众意见,来决定是否逮捕、判刑。重大案件,司法机关还要下到基层,直接和群众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实际上,这是毛泽东式的陪审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