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依宪法之规定对立法院负责[1]。
一般所称的“行政院”,狭义上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为协助行政院院长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注 1],广义上则涵盖各中央行政机关(即俗称的“部会”,均由行政院管辖),端看使用的场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并非法定名称,乃为了区别行政院内部单位与各部会而使用[2]。同样非法定名称,行政院常被称为中华民国的内阁,行政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发言人、政务委员与各部会首长则为内阁阁员[3],并定期召开行政院会议以议定国家重大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