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确实是在拿着现代婚姻的法则在约束过去时代的婚姻。现在看来,能过约束到毛和贺

的婚姻的婚姻法应可能是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共七章21条)。本部婚姻法里面提到了红军指战员离婚可不经女方同意(为什么这么规定,原因不详)。第二,毛与江结婚中央高层确有异议,但那也是集中在毛是党中央领袖,江是代表着旧文化的上海滩的电影女星,这种结合合不合适而已。而且中央政治局还专门通过决议批准毛与江结婚。如果这个婚姻是“重婚”,是非法的,中央政治局会同意和批准吗?即使违法,那也不是毛一个人的错。第三,贺子珍用行动和事实表明她与毛已经分开,不再有婚姻关系。贺以一些捕风捉影的事情为一个女翻译与毛当众大闹,完全不顾及刚刚在中央确立了绝对领导地位的毛泽东,甚至用电筒击打毛泽东。贺也不顾史沫特莱对当时的延安是何等重要,与毛和史沫特莱大闹,甚至和史沫特莱动手,最后干脆于1937年负气出走,让毛非常下不来台。毛曾数次亲自和派人沿途劝阻贺返回延安,但都无济于事,贺执意远走去了苏联,这其实已经是事实上和毛离婚。如果毛与贺真的还有婚姻关系存在,以贺的脾气,她能事后不回来闹吗?种种事实表明,毛与贺是离婚在先,而毛与江则是结婚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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