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另一个刘文辉

来源: TrueTrueTrue! 2015-04-17 15:47:47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196 bytes)
刘文辉1937年1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在兄弟姐妹九人中排行第五。父亲刘宗汉为银行职员,抗日战争胜利后曾任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科长、专员,1954年从船舶工业局退休,1956年在肃反运动中被定为“历史反革命”,1958年由法院正式判决定罪,并处以“就地监督劳动,管制改造”。1952年,刘文辉读初二时因家境困难主动缀学,进入沪东造船厂船体车间当学徒工,不到三年满师后任放样技工;195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不久当选车间团支部书记,又担任工长,考入上海市总工会办的中专夜校进修。
1957年,中共中央开展全党整风运动,刘文辉响应号召,写了一些揭露该厂领导官僚作风和生活腐败的大字报,结果被厂方打成“右派分子”,撤去工长和团支部书记职务,开除团籍;反右运动后期,中共中央决定工人不宜戴右派帽子,厂方才按政策为刘文辉平反、恢复团籍。此后,刘文辉考上大学夜校,并开始大量阅读政治和文史书刊。1961年12月,刘文辉被调到浙江省舟山群岛的嵊泗机械厂当辅助工。
1966年2月15日,嵊泗县人民法院以刘文辉于1964年组织偷渡出国未遂,判处反革命罪管制三年,押回上海家中,交当地群众监督改造。同年8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后以“十六条”著称);9月28日,刘文辉写成《驳文化大革命十六条》万言书。他与弟弟刘文忠把文章复写了十四份,由刘文忠在当年国庆节休假期间去杭州,匿名邮寄到北大、清华、复旦等全国14所著名学校。1966年11月26日,刘文辉和刘文忠一起在家中被捕。1967年3月9日,刘文辉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月10日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月23日在上海文化广场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后执行枪决,年仅30岁。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列出的刘文辉“罪行”有: “疯狂地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大肆污蔑我历次政治运动和各项方针政策”; “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阴谋劫船投敌,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竟针对我党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编写了反革命的‘十六条’,分别散发到全国八大城市十四所大中院校,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咒骂我伟大领袖;疯狂攻击我社会主义革命新阶段是‘穷兵黩武主义的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是‘战争的策源地’,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是‘全民大迫害’。同时大肆宣扬资产阶级的‘和平、民主、平等、博爱’,竭力吹捧苏修、美帝……”。
1982年1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刘文辉家属的多次申诉作出判决,平反纠正,“宣告刘文辉无罪”。在此前,刘文辉父亲刘宗汉和弟弟刘文忠的“反革命”罪判刑也被彻底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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