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大大促进了中国劳动法规

加入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改革

陈守权 杨美蓉(南昌)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经济的发展将迎来一个新的机遇,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汽车、电信、计算机等民族企业和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项制度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要使我国真正能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和WTO的要求,必须对我国现有的劳动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企业法、反倾销法、税法等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以下主要阐述加入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

一、加入WTO对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必然要面对强大的国际压力,这要求我国提高劳动标准,完善劳动立法。首先,国内的劳动标准问题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国外的监督。将来不仅是中国政府主管部门,而且国际组织、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消费者组织、供货商或者进出口商都可能会对有关行业的劳动标准进行监督和限制,这是由国内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所决定的;其次,加入WTO将对我国的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权以及工资水平、工作时间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WTO的要求,将会扩大我国“三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从而工会的数量将大大增加,这反过来又可能导致工资水平的提高,长工时和妇女的夜间工作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再次,加入世贸组织后,劳动就业机会将有一定的增长。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会造成较大的影响,因为外资企业的原料和市场对国外市场依存度比较高,但是,由于我国获得了美国等国的最惠国待遇,减少了包括关税在内的很多贸易壁垒,因此出口有望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外贸所占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最后,加入世界组织后,将会进一步降低平均工资水平,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廉价劳动力。由于加入WTO,必然要求开放中国的农产品市场,从而导致中国大量的农民在国外的竞争压力之下而破产。统计资料表明,国内粮食价格自1993年下半年以后,长期在国家补贴下维持“天花板价格”三上运行,个别时段个别品种国内价格比美国高出约一倍。即使考虑运费,中美粮食价格仍然悬殊。因此,会造成中国连年丰收后,已经涨库的粮食如果不补贴就难以出口,如果放开市场就更没有销路。这样会造成大量破产农民涌入城市,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国外市场的扩大和国内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国内各类企业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其过去标准就会受到更有力的监督,因此劳动关系状况从总体上将有所改善。为了防止出现过低的劳动标准,我国应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并且完善有关劳动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保证企业效益的增长和社会正义的平衡。

二、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趋势,适当放宽标准方面的法律限制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各国经济相互融合,互相依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当今世界各国都在逐渐放宽劳动法律对企业的管制。我国目前对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比较僵硬,另外在工时制度方面,也有很多脱离中国国情的规定。例如:国务院在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的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规定是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项规定比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工作时间还要短,比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缩短了4小时,这是很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当时发布此项规定只是希望缩减工时增加就业,但是现实是不仅就业没有增加,反而使企业增加了较大的负担。因此,我国应该改回《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改革劳改制度,严格限制监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绝对禁止其出口

首先,劳动不应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位置,而应该成为教育罪犯的辅助措施。劳动改造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提出来的,因为当时国家经济困难,财政紧张,监狱经费严重不足。因此,党中央才作出组织罪犯参加大规模的生产运动,在劳动中改造罪犯的决定,党中央这一决定,在当时是符合我国经济状况的。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监狱经费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因此,应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辅助措施。

其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严格限制监狱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我国在宏观经济方面,从1990年以后,已经由过去的短缺经济发展到了过剩经济阶段,出现了大量产品积压和大量国企职工失业或下岗。如果再将监狱生产出来的廉价产品抛售国内市场,将影响很多相关国有企业的正常生产,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更多的国企职工下岗或失业。因此,我国必须尽快改革劳改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1998年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决定的精神及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的要求,限制直至禁止监狱部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根据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将其本国监狱罪犯生产的产品出口,因此我国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禁止监狱产品出口至国际市场。以防给我国外贸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加入有关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尽快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提高劳动标准

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经历和过程来看,是受到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百般刁难”的。加入WTO后,还可能遭到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不平等条款对我国利益的侵犯。美国一直在积极筹划将劳动标准问题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轨道上来。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标准与国际核心劳动标准尚有较大的差距,这是历史形成的,短期内难以改变。但是,如果世贸组织协议中纳入了“社会条款”这就意味着美国等国家可以通过世贸组织的强制执行来对我国施加压力,迫使我国遵守所谓的“社会条款”。所以,我国应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通过加强国际劳工组织的地位与影响力,从而抵消发达国家的世贸组织代替国际劳工组织一部分职能的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加入更多的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加入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劳动标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很多国际劳工公约具有较高的立法技术水平,如果我国将其引进到国内法之中,既可以缩短我国的立法时间,又可以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使我国的劳动标准早日达到国际核心劳动标准。

(四)切实加强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彻底杜绝童工等现象的发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劳动保护方面,有相对完善的立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在我国劳动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方面比较薄弱。例如:打工人员经常遇到私营老板不给工资,或拖欠工资的现象。对于劳动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为什么这些私营企业老板敢不给工资或拖欠工资呢?又如童工问题,虽然我国有《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护童工的合法权益,但使用童工的现象仍屡禁不止。这些问题说明,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执行方面还有很多的漏洞,仅有劳动用工的立法还不够,还必须建立起一套有力的监督检查制度来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我国目前的劳动执法力度仍然相当薄弱,据调查,深圳市仅有劳动监察人员60人,广州市只有36人,拥有150万打工者的东莞市只有16人。人力如此不足,别说监督检查,就连一些突发事件都难以应付。

(五)切实消除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性做法,适应国际竞争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内就业市场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由于户口等方面的限制,劳动力尚不能自由流动,这严重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面对的将不只是国内竞争对手。而且要和外国同类企业进行竞争。因此,如不尽快在人力资源方面给国内企业“松绑”,那么我国的民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事实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必然要求自由流动,伴随着大量外资投资的涌入,我国旧的户籍制度已难以继续维持。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户籍制度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歧视,其本身就直接违反了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因此,我国必须尽快考虑废除限制公民迁徒与工作自由的户籍制度,至少应该按照国务院1997年国发20号文件已经提出的“试行以居住和现行职业确定落户地点和身份”的办法,首先废除县以及县以下城镇的户籍制度。这既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实际需要。

参阅资料:

1.刘剑文主编:《WTO与中国法律改革》,西苑出版社2001年8月版。

2.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温铁军文章《中国与世贸:WTO原则与中国粮食问题》、资料来源:水木清华BBS(www.smth.org?)精华区。

3.郝建设:《从劳动改造到教育改造》、载《理论界》,1999年1期。

4.邵名正主编:《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华夏论坛:(http://hua.xia.ihw.com.cn?),《长江三角洲外来工生存处境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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