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
他总是为“异端”辩护。从1980年为“两案”(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辩护,到后来的庄学义案、郑恩宠案,对于这些高难度辩护,他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即便是有些当事人他自己并不喜欢,甚至讨厌。
为什么要为那些践踏法律的人辩护?
“很简单,为了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他说,你可以不喜欢他,但不能剥夺他的辩护权,“我不可以违背我自己的天职,我是个律师”。
这就是张思之,一个有所担当的"大律师“。即便只能做一只花瓶,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
为“异端”辩护
1980年,刚被平反的“右派分子”张思之出任“两案”辩护组组长。此前,这个五十年代的老律师,只打过“一个半”官司。第一个是南斯拉夫法律代表团来访,要求旁听中国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受命“表演”了一个抢劫案的辩护。另“半个”是一桩离婚案——办到中途,五七骇浪袭来,他被卷挟而去。
“两案”审判是一场历史性的审判。很多人都不愿意为“四人帮”辩护,张思之最初被指定为江青辩护,但被江青拒绝,随后又被指派给李作鹏辩护。
当初被江青拒绝,张思之还暗自庆幸。但今天他认为“两案”审判中江青没有律师是一个遗憾,是“两案”的一个败笔。因为如果有律师为江青进行辩护,更能够看出一个国家的法制情况,更有利于维护被告人权益。
记者:如果现在让你重新选择,你会为江青辩护吗?
张思之:我一定会。我当时之所以不愿意是因为对江青的理解,觉得这个人太讨厌,太可恶,太可恨了,对中国人民造成的损失太大了!如果为她辩护,这不是遗臭万年吗?因为有那种狭隘的观念,所以不愿意。
这种观念显然是不正常的。实事求是地讲,从法律的角度替江青辩护的余地很大。作为一个律师,为什么不应该做呢?我当时没有那个耐心,很不耐心。
记者:有报道说,江青曾对你们说“我要你们做律师,是让你们跟他们辩去,可不是让你们来跟我辩的”。你觉得她这句话对吗?
张思之:她的话是有道理的。实际情况是她的理解有偏差,因为当时我们也不是同她辩论。我们只是向她说明情况,她很不耐心,对我们也有成见。
记者:有媒体说,成见主要是指当时江青认为你们是叶(剑英)、邓(小平)派来的?
张思之:对,认为我们是叶、邓的人,因为有这样的成见,她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记者:“两案”审判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你对江青个人的看法有改变吗?
张思之:有。应当说她这个人有她的礼数,还是讲规矩的,还是懂礼貌的。我给你举一个例子,我们第一次见江青的时候,我们坐在会见室等她,她进来后,站在她应该坐的椅子背后,捋了捋头发,没有坐,也不吭声。等我示意坐下,她才坐。
当时给我的感觉,她真是个演员,会演戏。现在看来,实际上不是,她是出于一种礼貌,这是一个人长期形成的素养,不是装出来的。还有一点,这个人不怕死。在法庭上的表现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特别是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判处江青死刑的时候,她可没发抖,跟着就高呼“革命无罪,造反有理”。
记者:这是不是出乎很多人的意外?
张思之:当时认为江青就是一个疯婆子。其实不是,她有她的信念,她忠于她的信念,不管她忠于的对不对。这一点跟王洪文、陈伯达不一样。
“权利”不可抹掉
“两案”辩护中,张思之和律师们触及了全部48条罪名中的13条,并成功抹去了7条。以致李作鹏在法庭上作打油诗概括张思之的辩护是“边鼓敲几声”,但还“有声胜无声”。
“两案”中张思之的表现,“令上上下下都满意”。他也因此名满天下,用他自己的话说,叫做“我那时风光啊!”
此后,他婉拒了司法部律师司司长职位的邀请,以职业律师身份,成为体制外的散兵,“我的性格不适合官场,从小就有人说我有反骨”。
与当年“服从组织安排”的被动不同,历经多次特殊庭审后,他对为异端辩护有了自己的坚持和理解。
记者:刚才你也提到,对江青个人你是非常讨厌的,认为她给中国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但如果有机会,你还是会为她辩护。为什么你要为那些践踏法律的人辩护呢?
张思之:很简单,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这是不可侵犯不可被剥夺的。如果说一个人被指控为有罪而没有辩护权的话,那就是说公权力想怎么做都可以,那样的话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无妄之灾,都有可能被冤枉。基本人权很可贵,不可以动摇。
记者:即使这个人你很讨厌。
张思之:对,这是律师的天职。只要我是他的辩护律师,就应当从法律的角度维护他的基本人权,这是必须的。有朋友开玩笑说如果薄熙来请你,去不去?去。尽管我也很讨厌他,很不喜欢他。但是他的权利还是应该维护的,不可以因为他讨厌,就给他的权利抹掉,那不可以,这是两回事。
记者:你愿意为薄熙来辩护?
张思之:如果他找我去我肯定去,绝不动摇。尽管我不喜欢他,但我给他辩护还是会尽心尽力,我不可以违背我自己的天职,我是个律师。
律师的天职
张思之辩护名单上的特殊人物越来越多,他的名气也越来越大,他也因此赢得了许多人的尊敬。然而作为“两案”的辩护律师,张思之比谁都清楚办理一些“必输的官司”的难度。“那是肯定打不赢的,打赢了不是翻天了?”他认为他是在履行一个律师的天职。
如今已年过八旬的张思之,虽已头发灰白,但仍面容光洁,矍铄硬朗,仍不时出现在辩护席上。“我原来是想做到八十岁就不做了,”他说,“但是,现在我思想有了变化,如果精力体力还能行,我还要干下去。不能吃饱了混天黑。”
很多律师抱怨现在的执法环境不好,而且有恶化、退化的趋势。对于这个严酷的现实,张思之想到的却是“律师们是应该想一想,自己是不是也是这一现实的制造者?”
记者:你认为当下律师界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张思之:律师配合公权力违法办事,破坏法制。有一种现象,我过去不忍说,因为觉得有失国格,有损中国法制的颜面。现在不说不行了,什么问题呢?法官出卖他的审判权,律师可以收买他这个审判权。
比如我们两个,我是原告你是被告,这个判决书是我写的,还有你的好果子吃吗?这里还有法吗?没有了。法官这么干,律师也愿意这么做,因为律师这样做他可以从当事人那里获取很大的利益。《宪法》赋予的审判权是赋予人民法院的,现在到哪里去了?
记者:法官愿意把这种审判权交给律师仅仅是因为省事吗?
张思之:当然要收钱。最早我听到这个情况的时候以为是个别的,给我讲的这个人是律师,我以为他吹牛,法官怎么可能把这个权力给你?后来我察觉到这个事情不但可能,确实是这样,我就注意了。我从北京到广州,沿途了解情况,发现太多了。
记者:这么说还比较普遍?
张思之:是的。我在南方跟一个很好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还进行过一次很友好的辩论。他说,我替法官写判决书,如果写的都是事实又维护了我当事人的权利,怎么就不可以?如果我不这样做,由法官来写我当事人的权利就有可能丧失,对方就获取了非法利益。
我告诉他,即便如此,也不可以。因为你不能拿一件诉讼的胜负,去破坏一个国家的审判制度。这是一个原则问题,绝对不可以。我们宁肯牺牲这个案子当事人的利益,都不可以破坏这个原则。是不是这个道理?但是很多律师想不通这一点。
记者:这种现象是不是应该由律协来规范和约束?你之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说,五十多年的律师生涯,你最大的失误是没有利用好律协这个平台,多做一些事情。
张思之:从我个人来讲,我是肯也敢同非法现象进行争论的,比如说司法行政等公权力部门他们的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我是可以顶的,我也是能顶的。归根到底,我是在具体的事物上进行自己的抗争,但没有沉下来,站在一定的高度,考虑中国律师制度在那个时候应当怎么做,怎么发展,所以有失误,我是这样想的。
当时我曾经想过,我们应该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建树我们的律师制度,比如说我们应当建立我们的律师法学院,把它作为我们的法学部门。建立起这样一个法学之后,对于培养我们的律师显然有重大的好处。可只是想一想而已,一直没有做。现在我觉得很后悔,我指的是这些问题。
记者:如果当初做了这些事情,对当下的司法现状会有多大的改善呢?
张思之:如果这样做,沿路走的人或者后人会知道还有这样的一个做法。作用也许不是很大,但是可以奠定一个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