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中东路事件
192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和东北地方政府为收回中东铁路主权,派军队以武力接管中东路,对苏联宣战,同苏军之间发生了一场震动中国乃至世界的武装冲突,史称“中东路事件”。这场冲突持续近5个月之久,双方动用的一线兵力超过20万,使用了重炮、坦克、飞机和军舰等重型装备,其规模和持续时间远远超过1969年的“珍宝岛事件”,成为中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武装冲突。
1929年中东路事件
1929年中东路事件,对于中东路事件,共产国际远东局从一开始就明确要求中共中央要提出“武装保卫苏联”的口号,并组织大规模的反对国民党和拥护苏联的群众示威。对此,中共中央毫不犹豫地做出了积极的响应。图为当时红军鄂东根据地发行的钞票,正面有马克思像,背面有“武装保卫苏联”等口号。
中东路事件爆发后,中国掀起反毛子高潮,图为北京的反毛子群众集会。[1]
法国“雷诺”FT-17型坦克,“中东路事件”期间,中国军队曾通过铁路向满洲里前线运送FT-17坦克,但尚未到达,毛子红军便取得全面胜利。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时,驻守北大营的为东北军第七旅,共计官兵7000人,在传统看法中,认为蒋介石命令张学良不抵抗,因此拱手让出了北大营,不过这组照片证明,东北军当时曾有抵抗,并击毙日军伍长一名。图为被击毙的日军独立守备步兵第二大队第四中队伍长新国六三之墓。[2]
中共中央紧急发表宣言,号召全国的劳苦群众,在“国际反赤色日”8月1日举行示威,抗议帝国主义及中国豪绅资产阶级对苏联的进攻。宣言认为,“苏联的胜利,也就是中国革命的胜利,苏联的失败,也就是中国革命的失败!中国革命的失败,也就是苏联的失败。”对于中东路事件,中共中央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武装保卫苏联”的口号,并组织大规模的反对国民党和拥护苏联的群众示威。他们召开政治局会议,决定开动一切宣传机器,并在8月1日“反帝日”举行示威,而且争取发动上海工人总罢工。“更要加紧发动群众斗争走上武装斗争,会合工农一切武装斗争的实际行动,来执行武装拥护苏联与反军阀战争的任务,而走向全国范围的总暴动”。
“中东路事件”爆发后侵入中国领土的苏军。
作为这次战争的导火索的中东铁路,是近代沙俄政府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的产物。“中东铁路”是“中国东清铁路”的简称,又称东省铁路,由沙俄政府修建,包括满洲里经哈尔滨到绥芬河的中东铁路主线和哈尔滨经长春、沈阳到大连的中东铁路支线。
沙俄为了管理中东铁路而成立俄国的东省铁路公司,除独揽铁路经营大权外,又取得沿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甚至司法管理权。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战败后,将中东铁路长春至旅大一段转让给日本。日本控制的长春以南的路段,一般称为“南满铁路”。长春以北的路段则继续被俄国控制,俄国在其沿线的驻军一度高达十余万人。1917年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驱逐了仍然把持着中东铁路路权的帝俄残余势力,收回了中东铁路沿线的驻军、司法、行政等部分权利。苏俄政权出于摆脱在国际上陷于孤立的不利处境、打破国际帝国主义联合进攻的外交考虑,先后三次发表宣言,承诺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放弃在中国攫取的领土和侵略权益。
1922年8月,中苏双方就恢复外交和履行对华宣言问题正式开始谈判。经过艰苦谈判,中苏双方代表顾维钧与加拉罕于1924年5月31日签署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其中关于中东铁路规定: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由中国赎回;在没有赎回之前,铁路业务由两国共管。同年9月,苏联政府又与张作霖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苏方还作了进一步的让步,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从沙俄时代规定的80年缩短为60年,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
根据1924年的协议,中苏共管中东路。但在实际执行中,苏方并未认真履行该协议,实权仍掌握在苏方手中。这种状况引起中方特别是东北地方当局的不满和愤怒,积怨日深。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张作霖采取了许多敌视苏联的行动,积极支持蒋介石清除在北伐军中的共产党员,并断绝了与苏联的外交关系。在国内制造反共高潮的同时,张作霖还煽动盘踞在中国北部边境地区的白匪和当地土匪对苏军边防部队实施挑衅。随着事态的发展,苏联政府开始改变了态度。到1925年12月,张作霖军队拖欠中东铁路管理局的债款达1400万卢布。为此,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伊万诺夫决定禁止张作霖军队使用该铁路运输部队和军用物资。张作霖军队不仅不予理睬,而且变本加厉地使用铁路,甚至开枪对拦截过往军列的铁路工作人员加以威胁。
在日本“满蒙”政策的刺激下,特别是慑于中国日益高涨的收回中东路主权的强烈呼声,为保持其在中东路的实际利益不受侵害,苏联政府准备把中东路转让给日本。1927年10月中旬,中东铁路苏方副局长到大连,与日本南满会社社长山本条太郎进行秘密会谈,并签订了《中东路草约》,给予日本一系列特权。《中东路草约》虽是秘密签订,但消息不胫而走。中国政府得知后非常惊讶,向日本询问此事。日方辩解说:“苏联所让者为属于俄方之权利。其属于中国方面之权利,依然存在,绝对不受日俄让渡之影响。”这个情报显示,中东铁路随时有被苏联转让给日本的危险。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服从国民政府。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完成了中国的统一。自“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蒋介石政府奉行“反共绝俄”政策。在1927年12月初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对苏绝交决议》。同年底,南京政府又借口苏联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为中共广州暴动的指挥机关,颁令撤消对苏联领事的承认,封闭了苏联在华(主要集中在沪)的大多商业机构。
张学良身边的那些所谓“俄国通”,如中东路理事兼张学良机要秘书邹尚友、东三省特别区教育厅长兼东三省交涉总署顾问张国忱等人,听信居心不良的白俄顾问的蛊惑:“苏联有大饥荒,人民奄奄待毙,对于共产党政权极度不满,欧美各国对于苏联也有仇恨,倘若有人此刻发难,共产党必倒台。中国若能趁这个机会将中东路主权一举收回,不但苏联此刻无力进行反抗,就是世界列强,也必双手高举,赞成中国的行动。”而且苏联又受欧美仇视,在国际上比较孤立。几年来,张作霖驱逐苏联外长加拉罕,搜查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及东北当局收回路区的警务、市政、税务、教育、地亩等中国主权,苏联方面都没采取强硬的报复措施。1929年初,东北当局首先强行收回了中东铁路电权。苏联方面虽经驻沈阳总领事提出抗议,要求偿付安置费100多万元,但没有做出更激烈的反应。4月,东北当局再就中东铁路权益问题向苏联方面提出交涉,苏方再度退让,将该铁路原由俄国人担任的商务、机务、车务、总务、会计、进款等6处正处长的职位,让予中国人担任。对于这种情况,张学良等显然产生了不正确的估计。张学良年轻气盛,急于对国家有所作为。他觉得中国虽打不过日本,却未必抵挡不住苏联,如果能把北满的中东路接收回来,增强力量之后,再转而对付南满的日本势力,东北的事情就好办了。爱国的热情与错误的判断相结合,让张学良决定对苏作战。
929年7月,蒋介石与张学良在北平会晤,商谈收回中东路问题。
1927年大革命失败以后,在大革命失败的责任问题上,共产国际、苏联和内产生了严重分歧。中共中央总书记陈独秀因犯有“右倾投降主义”的错误而离开领导岗位。一段时期内,陈独秀很少对中央现行的路线发表议论,直到各地武装起义,他才给中央写信,指出国民党政权的崩溃绝不会象中共中央所估计的那样快,群众的革命情绪也不象中央所估计的那样高昂。现在群众虽有斗争,但拿它当作革命高潮来到的象征还不太够。应该说,这有一定的正确性。广州起义失败后,他的不同意见遭到“左”倾的中央领导人的攻击,被说成是“超等机会主义者论调”,是“政客式、落后的、不信群众力量,不见群众力量”,“简直是没有群众的估计”,是“虚伪老成的机会主义余毒”。对那些“超过事实的指摘”,陈独秀“默不答辩”,但内心深处却极不平静,对中央“左”倾的不满和对即将召开的中共“六大”产生新的中央的厚望交织在一起,他一方面拒绝赴莫斯科参加“六大”的邀请,一方面期待“新中央受到许多事实的教训,能够自己醒悟过来”。对“左”倾盲动主义以及“革命高潮”论“加以相当的矫正”。
1929年春,彭述之从回国的留学生中,获得了托洛茨基关于中国革命问题的两个重要文稿:《中国革命的回顾与前瞻》(1928年6月5日)、《第六次大会后的中国革命问题》。彭述之认为托氏分析极为精辟,并请陈独秀研究。5月,陈独秀又通过尹宽看到了“我们的话派”印发的托洛茨基对于中国革命的一系列文件、文章和书信,发现托氏的某些观点,特别是他指责斯大林文过饰非,把中国大革命失败的责任推给陈独秀个人的做法,与陈独秀一段时期以来反省的结果,即大革命失败的原因是共产国际和苏联指导上的错误完全一致时,陈独秀表示“完全同意”托氏的这一“基本观点”,他感到有必要将自己的意见反映出来。
5月27日,发生了国民党东北当局因中东路问题搜查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事件,苏联政府向中国方面表示抗议,受共产国际和苏联对外政策的影响,中共中央在6月26日发表《“八一”日的口号》,指出了“反对进攻苏联,拥护苏联革命胜利”,“变国际战争为国内战争”等口号。这种一切以苏联为中心的口号和“左”倾盲动主义的政策,引起了包括陈独秀在内的许多人的不满,陈独秀对此提出了异议。他认为苏联是中国大革命失败责任的担负者,现在却要在新的中苏民族冲突中去“拥护”它,这从情理上讲是通不过的,更何况中东路问题是很复杂的,而中苏间的纠纷也不仅仅是阶级间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民族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中共中央觉察到陈独秀的变化以及托洛茨基主义的传入。6月底,由于李立三“左”倾冒险主义的影响,中共六届二中全会强调:国际托洛茨基反对派“现在已成为帝国主义破坏苏联反对世界革命的工具,无疑义的在中国的反对派要同样成为中国统治阶级反对革命破坏党的工具”。“托洛茨基反对派的活动,近已侵入中国党内……而形成中国的反对派。”这一切表明从陈独秀接触到托洛茨基有关中国大革命失败原因的观点开始,“左”倾中央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陈独秀指斥为“中国统治阶级反对革命破坏党的工具”、“中国的反对派”了。
1927年7月10月,南京国民政府以武力收回中东铁路局管理权,13日苏联政府照会中国政府,指责中方行为是“非法行为”,17日,又宣布断绝对华外交关系,中苏冲突不断升级直至发生武装冲突。
“中东路问题发生后,中央曾得到国际一个短电的指示”,共产国际要求中共“加紧中心城市工作特别是哈尔滨工作及拥护苏联的宣传”,同时中共还“得到国际代表团的帮助”。这样,中共中央在7月12日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反对帝国主义进攻苏联的宣言》,“号召全国的劳苦群众,在国际反帝赤色日——8月1日举行示威”,“来抗议帝国主义及中国豪绅资产阶级对苏联的进攻”,“拥护社会主义的苏联!”“反对帝国主义向苏联进攻!”并表示“苏联的胜利,也就是中国革命的胜利!苏联的失败,也就是中国革命的失败!中国革命的失败,也就是苏联的失败”这些观点。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和世界革命的一般原则和意义上说,这是对的、无可厚非的,但把它放在中东路事件这一具体而复杂的问题上,显然就太简单化、太幼稚了。接着,《红旗》等中共中央党刊又发表了《反对国民党帝国主义进攻苏联宣言》、《进攻苏联与瓜分中国》、《反对国民党向苏联挑战》、《帝国主义进攻苏联与瓜分中国要开始了》第一系列过于“左”倾和幼稚的文章,有的文章甚至提出:“中东路系俄国国家出资,在中国境内建筑,所以规定为中国与苏联共管,并不是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苏联在中国的权利,仅只是在中东路没有完全放弃,唯一的原因是因为中东路是进攻苏联之一个有力的根据地”。很明显,这种旨在证明苏联应当在中国享有权利的理由,是很难为广大群众所接受的。
7月17日,中共中央第41号通告更进一步指出:“中东路事件,就是进攻苏联战争的开始”,“应尽可能的号召群众起来,作特殊抗议中东路事件的行动”,“务使反帝国主义战争保护苏联的口号成为农民群众中通常了解的口号”。共产国际执委会十次会议决议指出:“帝国主义者对苏联的进攻是主要的危险”,并强调:“不粉碎右和‘左’的(托洛茨基主义的)取消派分子,不坚决克服调和主义态度,就不能完成共产国际及其支部在新高潮的条件下所面临的任务,就不能完成防止战争的危险和保卫苏联的任务。”决议要求“采取一切必要的准备措施,使国际无产阶级在8月1日的反对帝国主义战争和保卫苏联的行动具有对革命无产阶级力量实行战斗检阅的性质”。18日,共产国际发出《关于中东路事件的呼吁书》,要求各国共产党“为保卫苏联而前进”,其中特别要求中共“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变帝国主义进攻苏联的战争为拥护苏联的革命战争”。
1929年中东路事件
- 立场
中东路事件
张学良意在提振士气的举动非但没有给自己赢得主动,反而为日后的“九一八事变”埋下了祸根。用张学良自己晚年的话来说,他所以会去挑战苏联,是因为“那时,我不自量力,很想施展一下子”,“要想把东北的地位提高”。中东路事件,给了急于得到共产国际认可的中国共产党人以千载难逢的机缘。中东路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随即于6月26日发表《“八一”日的口号》,提出“反对进攻苏联,拥护苏联革命胜利”、“变国际战争为国内战争”等口号。
7月15日,中共中央就中东路事件给满洲省委发出指示信。指出,中东路事件绝不是蒋介石或张学良某一军阀的单独行动,而是在帝国主义策动下的共同行动。所谓收回中东路是“代表国民收回主权”、“维护民族利益”的说法,完全是国民党的欺骗宣传,是出卖民族利益于帝国主义罪行的掩饰。中共中央指示满洲省委“在哈尔滨的工作要特别布置”,并指派刘少奇到哈尔滨“布置并指导为中东路事件的反抗示威”。
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对中东路事件的立场。对于这样一个事关中国国家利益的事件,却有着南辕北辙、霄壤之别的观点,实在匪夷所思。在国家和民族利益面前,所有的党派纷争都微不足道。大敌当前,理应戮力同心,抗敌御侮。7月19日,共产国际执委会发表《关于中东路事件的呼吁》,提出“为保卫苏联而前进”的口号,要求中国共产党站在苏联一边。作为共产国际支部的中共中央,遂紧急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为反对帝国主义进攻苏联的宣言》,号召全国的劳苦群众,在“国际反赤色日”——8月1日举行示威,抗议帝国主义及中国豪绅资产阶级对苏联的进攻。宣言认为:“苏联的胜利,也就是中国革命的胜利;苏联的失败,也就是中国革命的失败!中国革命的失败,也就是苏联的失败!”
7月31日,《红旗》第33期发表文章,号召广大群众“准备以铁血来保卫苏联”,动员人们“到街上去”,以“表示我们驱逐帝国主义、打倒军阀与拥护苏联的决心”。
中东路事件爆发后,中国掀起反苏高潮,图为北京的反苏群众集会。
5月31日,苏联代理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出了措辞严厉的抗议函,要求国民政府“从速释放在领馆内被逮之人,发还被搜之公文及掠去之物件钱财。”同时通知中方:“因中国政府之行为已证实不愿并不知介意公认之国际公法,则苏联政府从今起对于驻莫中国代表处及其驻苏联领土上之各领馆,亦不问国际公法之拘束,而不承认其享有国际公法所赋之治外法权。”在国民政府的授意和支持下,张学良就像一头冲进瓷器店的公牛,一不做,二不休。7月10日,他以东北政务委员会等机构的名义,宣称:因苏方违反《奉俄协定》中关于不得在中国宣传共产主义等项规定,中方被迫收回中东铁路管理权。次日,东北当局贸然派出军警人员,查封了苏联商船贸易公司、国家贸易公司等机构,派旅居东北的白俄人士接收了机务处、车务处,强令解散了路局苏联职工会、青年团、妇女部、童子团等。并逮捕驱逐了包括中东铁路管理局苏方正、副局长在内的200余名苏方管理人员。
7月13日,苏联政府再次照会国民政府,愿意和平谈判解决中东路问题,并提出三项建议:(一)立即召集会议处理与中东路有关的一切问题;(二)中国方面应立即取消对中东路的一切断然命令;(三)立即释放一切被拘捕之苏联人员,停止一切针对苏联人民和苏联机关的行动。照会同时警告中国方面,苏联政府将在三日内等候中国政府作出答复。如不能得到满意之答复,苏方将不得不采用其他种方法以保护苏联之合法权利。
7月16日中方回覆称,此次东省搜查哈尔滨俄领馆、及对于中东路之处置,“本系阻止骚乱治安事件之勃发为目的”。因“苏联东路局长及该路重要职员,对于一九二四年中俄协定及中东路暂行管理协定,自始即未能切实执行。数年来,该局长等种种违法越权事实不可胜指,至使中国人员欲按照协定执行职务而不可得。尤甚者,苏联人员辄借该路机关作险诈违犯中俄协定之宣传。因此种种原因,该省对于东路不得不有此处置,是违背中俄协定及东路管理协定其责不在我方,至为明显。”
17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照会中国驻苏代办夏维崧,宣布:(一)召回苏联在华全体外交官、领事及商务代表;(二)召回苏联政府任命之中东路全体职员;(三)停止中苏间全部铁路交通;(四)命令驻苏中国外交官、领事即时离开苏联国境。同时声明保留1924年中俄、奉俄两协定中所规定之一切权利。
1929年8月19日,蒋介石在黄埔军校发表了《对中东路事件之感想》的演讲,阐述了国民政府对中东路事件的立场:“ 一、俄国侵略中国,不自今日始,其轻视中国人之心理,深值我们警惕猛省!
二、中东路事件,是她以政治力量与主义方法侵略中国不成而施行的武力恫吓。三、革命政府不为帝国主义者的暴力所屈服。四、大家要团结一致,准备一切,誓必废除不平等条约,驱逐帝国主义者的侵略暴力。”
南京国民政府原以为,对抗赤色苏联的举动可以得到仇视共产势力的西方国家支持,不料西方各国均对其将解决中外权益纠纷诉诸武力的做法表示异议。这样一来,苏联更加有恃无恐,不仅以大规模拘押在苏华侨以为报复,而且大举兴兵骚扰中国东北边境。而张学良一直对苏联动用武力毫无准备,转而力谋妥协。但是,南京政府坚决反对,接连在各地组织群众性的捍卫国家主权的示威游*行,将张学良推到了风口浪尖。蒋介石更公开发表宣言,宣称:“吾人对俄政策之目的,首在暴露苏俄侵略之真相。”“如苏俄竟敢公然破坏世界和平,侵略我民族利益,吾人为世界和平计,为民族利益计,当以革命之精神,不惜牺牲一切,贯彻政府拥护国权之主张也。”
10月12日,苏军大举进攻中国。11月,苏军先后攻占扎赉诺尔、满洲里、海拉尔。中国军人死伤及被俘人员9000余名(伤亡2000名,被俘7000余名)。据苏方统计,苏军被击毙143人,失踪4人,受伤665人。12月22日,中国代表蔡运升与苏联代表梅立尼可夫在伯力签订了《中苏伯力会议议定书》:中东铁路恢复原状;双方尊重1924年《中俄协定》和《奉俄协定》的共同管理原则;双方释放被俘人员。中东路事件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