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日记:中国不可能实现法治

来源: 2013-12-06 19:12:01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说的中国不含满蒙维藏,文化历史不同。

1.帝制下的“人治”

两千年来的中国奉行的是帝制。帝制下,皇帝和官员都是“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就是说,这父母官把老百姓当做子女对待,一切事宜都是父母官操心管着,包括是法律上的纠纷。

在帝制下,老百姓有了法律民事纠纷,父母官要三包:包费用,包调查,包审讯。这些子民就像一大群孩子,争争吵吵,让父母决定谁是谁非。皇帝和父母官们要“替天行道”“正大光明”。

换而言之,为老百姓争取公平和正义,这是皇帝和父母官的责任。


2. 现代西方的“法治”

在实行普通法的欧美和加拿大等国家,法律系统是对立性质的,法官的责任只管解释法律,然后根据证据断案。打民事官司的人要花钱请律师找证据,写材料,找案例,如果一个人没有钱请律师,在很多程度上,他就输了这个官司,因为他不懂得法律的程序,不懂得找案例,没有钱请“专家”上法庭帮他上庭作证,而法官不会去调查,法官也不会派人去找证据---法官没有这个权力,法官只管根据眼前递上的文件和证据证人按照白纸黑字的法律来判案。

西方国家的这种普通法制度公开告诉人们,“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争取公平和正义基本上是个人的责任,不是法官的全部责任。

一个人在西方要获得公平和正义,他必须付出很多代价特别是金钱上的代价。


3. 中国人对西方民主的理解只看到权利,没有看到责任

百年来,中国人爱西方的民主爱得死去活来,搞了多少年风起云涌的革命:辛亥革命,民主革命,文化大革命;中国人看到的是,西方人有选举的权利,而且西方的官员和法官的权限受到限制;但是大部分中国人没有意识到,西方国家的公民的责任也相应增多:选举和游行示威等自然不必说;要争取公平和正义,不是当官的责任,而是自己的责任,自己要倾家荡产去花钱请律师打官司和上诉。

两个月前,一个白人女人来到我的OFFICE寻求法律咨询。两年前,她花了两百多万元去买个房子,却是被发展商骗了,损失了几十万;她如果同意和解,仍然可以拿回来一百多万,还是个百万富翁嘛!可是她不这样,她自己上法庭打官司,同时去各级政府告状,等等,她失去了工作,失去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失去了住所,连头发都白了。我告诉她,不如和解,拿回一百多万元,然后再找律师想其他的办法;她毅然否决了,她宁可失去所有的钱,也不想让骗子得逞。

西方人为了公平,宁愿失去所有的金钱和一切去打官司,他们明白得到公平和正义,一定要付出代价。因为这个原因,西方才可能出现 “法治”。

我认识的在西方长大的“华人”律师,如果不给免费吃的喝的,他们绝不会自己去参加公众活动,包括竞选社团之类的活动,他们也绝不会为了公众的利益去花费一些自己的时间,他们想的无非是怎样攒钱,怎样投资,等等。华人律师如此的水平,可想而知,海外华人是否会花钱上法庭为自己争取正义和公平(经济纠纷不算)。

4. 中国也没有条件实现现代西方的法治

看薄熙来的案子,中共政府明显“照猫画虎”,模仿西方的法治;不过从侧面反映出,做这样的庭审需要大量的金钱和现代化设备,不算法律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只有西方发达国家才可能有条件实现。

而且,中国人口众多,要实现西方的法治,除非在少数大城市审理经济纠纷,是不能实现的。如果国家实行法律援助,那么基本上和“帝制”下的法律情况相同。

5. 不同传统 各取所长

中国的传统和西方的传统截然不同,但无所谓高低和好坏。苹果和橘子不可以比较,猴子和大象必须因材施教;让一个猴子和大象比赛爬树,猴子会赢的;让猴子和老虎比赛谁勇敢,猴子马上进了老虎的肚子里。

中国的长处是中国人在儒释道的制度下,老老实实,不像西方高大剽悍的白种人那样,到处烧杀抢掠,发动鸦片战争,发动伊拉克战争,如此说来,“内斗内行,外斗外行”也有一定的好处。

( 注:香港和台湾的情况不同于中国大陆。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一个骗局,为共产党操纵,律师只管收买法官和对付律师,法官只管收钱,除非是政治案件,按贿赂多少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