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也搞不懂天朝法律,嫖娼,性侵犯,强奸,幼女,到底是什么关系?孰轻孰重?该如何判刑?
2013年8月28日,大V薛蛮子嫖娼上央视承认造谣,刑事拘留至今。
2012年 5月8日,英国籍男子在北京宣武门性侵犯中国女子,按理说他把那女孩裙子都扒了,行为可以算是强奸未遂了吧,是搞乱中国的现行犯吧?可是我们的政府只是将其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块钱了事。震惊不?别说我们,就连英国人都觉得不可思议,网络上英国人大多要求严惩此人。
2012年9月28日,北京42岁公务员王某多次从学校带不满14岁小学女生小华开房,王某被小华家长告发后被警方以涉嫌强奸刑拘。但检方称王某不知小华年龄,批捕证据不足。不知道小学生是幼女?是天朝的公务员太傻,还是天朝检方太聪明?
看来,在中国,强奸幼女最轻,性侵犯次之,嫖娼危害社会最大,要重判。其顺序正好和全世界其他国家相反,大家都在逆行车,只有中国走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