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陈永洲事件——旁观者的震惊与媒体的危机

来源: berrywang 2013-10-28 11:28:1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854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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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


10月18日,因涉对中联重科财务虚假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10月23日、24日,《新快报》连续在头版发表声明要求放人。

日前,陈永洲在看守所接受采访时,承认收钱发稿诋毁中联重科,并向中联重科股民致歉。

10月27日,《新快报》在头版的左下角发布了致歉声明。

作者唐绪回、鲁宁,分别从法律人和媒体人角度为您解读陈永洲事件。

唐绪回:记者收受50万元震惊之余

今天,10月26日,是中国新闻史上最黑暗的日子之一。

一早,打开央视新闻,《新快报》记者陈永洲看守所认罪忏悔的新闻赫然前列,他向长沙警方爽快供述了收受50万元发布抹黑上市公司中联重科不实报道的事实。

相信关注此事广大读者与笔者一样,闻之震惊色变。

50 万,一个年轻一线记者5年的全部收入未必能达到。而此前几天,这家报纸以中国新闻史上罕见的头版头条通栏粗黑大标题“请放人”为题,发表情绪激 昂的“救人”社论,为被抓的陈记者吁情,被喻为“头版战书”而必将载入中国新闻史册,全国各大新闻网站无不以要闻转载刊出,将此事件激为全国舆论焦点,全 国记协也出面向长沙警方施以压力,让无数善良的人们为陈记者的命运悬心担忧。

但 是今天,陈记者承认了收受50万元,我们震惊了;他竟不采不写就发了别人的抹黑稿件,我们震惊了;该报编辑部不作核实如此轻率刊出负面新闻,我们震惊了; 记者一纸虚构报道造成这么多普通股民这么大金钱损失,我们震惊了;一向与黑暗势力斗争、呼唤法治与道德、甚至是今天我们这个社会 最后的正义化身的新闻工作者,他竟然在看守所光着头忏悔,我们震惊了!

接下来,警方当会按照陈永洲提供的线索,找出其背后提供稿件和钱财的单位或个人。《新快报》方面,想必也不会再作出头版要求放人的事情。不过,这几天围绕“头版要求放人”产生了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仍然在震惊之余作一点反思。

首先是“先抓后审”的问题。

在 《新快报》第一次头版要求放人的当天,新华社就对事件做了报道,其中采访了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曾任广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的范以锦。范教授表 示,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至于怀疑陈永洲“本身也有问题”,这属于偷换概念,如果警方 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而不能“先抓后审”。

这个批评也被《新快报》及其他媒体和个人微博所引用,引起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尽管范教授作为资深媒体人,在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的问题上有丰富经验,但在理解法律问题时可能存在偏差。

分两点来说。

第一,“先抓后审”并不意味着有罪推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就是警方在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立案侦查,符合条件的再羁押嫌疑人并从中获得更多线索。当然,这并不意味所有被羁押的嫌疑人都会被最终证明有罪,这仍然有待于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庭审质证。如果嫌疑人最终被证明无罪甚至在侦查或起诉阶段就被释放的,仍然是刑事诉讼的题中之义。被羁押的嫌疑人事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陈永洲的供述也验证了这一程序的合理性。

第 二,范教授提出,即使警方掌握了陈永洲涉嫌敲诈勒索或受贿的证据,应使用这两个罪名刑拘他。这个问题涉及到警方刑拘陈永洲所用立案事由。警方认定陈永洲涉 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 就是说,个人可以构成这一罪名。而且据媒体报道,中联重科报案是因为“新快报对于共同机械行业长期只关注中联重科一家,十几篇报道一篇比一篇厉害,把中联 重科股价从十几块钱最低打到4块多,股民和投资人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拘留陈永洲,是符合法律程序的,至于受贿或 敲诈勒索,并非中联重科报案事由,警方当时也未必掌握相关证据。

其次,陈永洲的职务行为是否可以令其免责?

《新快报》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陈永洲报道中联重科属于职务行为,“如果陈永洲报道有问题,我们非常欢迎中联重科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跟我们交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我们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关门我们就关门。”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如何理解呢?

上面引用法条的时候,我们提出个人可以构成这一罪名,按照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单位犯损害商 业信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之前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证据充分,《新快报》及陈永洲本人可能同时 构成该罪。长沙警方从调查陈永洲本人入手,在程序上并无问题。“职务行为”不意味着警方不能调查直接行为人。

从陈永洲的供述来看,他收受他人钱财,发布不实报道,且一发就是十几篇,不得不让人疑惑《新快报》内部审核是否过于松懈或是有其他隐情。陈永洲说希望新闻从业者以自己为戒,这话没错,《新快报》尤其要听。

再次,《新快报》头版要求放人是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吗?

当 天《新快报》头版社评一出,迅速登上新闻门户网站首页,更是赢得微博上众V不少喝彩。称自己“二两穷骨头还是有的”,再以“言论自由”之名要求警 方放人,不得不承认,这在当下中国没有理由不获得称赞。但《新快报》祭出“言论自由”大旗的同时,大概忘了还有法治以及报纸作为“公器”的神圣性。

自己的员工被警方带走,报社为之做点事情,这是应该的。但报纸因其公共性而享有巨大影响力,以整个头版为自己涉嫌犯罪的员工背书,已经失去了报纸之为报纸的品格。退一步来说,即使报社想为员工证清白,也可以罗列报道事实、采访依据,以专业和证据来说,而非一味煽情。

更 不要忘了还有法治。涉嫌犯罪被警方拘留后,家人或单位按照程序聘请专业律师或者有些律师会不请自到,甚至“死磕”而来,都不失为一种可行做法,从 普通小贩如沈阳夏俊峰到被媒体爆炒的“贵胄子弟”李某某,虽然律师不怎么样,甚至有可能坑了当事人,但结果也都在公众预期中,甚至可以说符合了法治的要 求。

《新快报》是广州有名都市报,实力不俗,为员工聘请律师当非难事。据报道,报社负责人也曾提出要聘请“敢言善辩”律师,这个思路是对的,但也善意提醒这位委托人,不要所托非人。

最后是一个小问题,跨省刑拘。

“跨 省”是个网络用词,能反映出部分网民对某些黑暗情形的不满情绪,但它终究不是一个有清晰法律内涵和外延的用词。只要我们还是一个国家,跨省乃至追凶千里, 就会一直存在。据报道,长沙警方抓捕陈永洲时,通知了广州警方并得到对方配合,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情,本不至于成为一个话题 的。

总 而言之,员工拿钱发文损害他人名誉,报社还头版要求放人除了反映当下的新闻伦理亟需得到关注外,还反映出一个老但又很突出的问题:喜欢呼吁法治的媒体常常 自己不遵守法治。陈永洲在看守所中说,如果还有重新做新闻人的机会,他一定会遵守新闻的基本操守,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去报道新闻。

这些要求陈永洲或他的领导平时想必也会提到,但可惜陈永洲没有说到做到。这是一个令全中国新闻人蒙羞的极为惨痛的教训。

鲁宁:自作孽,陈永洲事件令中国纸媒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10月23日,被极个别大V视为中国新闻史上最富抗争色彩的一天。这一天,广州《新快报》在头版以整版篇幅发布《请放人》的长篇“檄文”,将自家报社的事诉诸公众舆论。在部分圈外人看来,《请放人》一文不仅魄力十足,且极富悲情清高。但在行业内人眼里,这是公器私用。就像公安抓了煤气公司的人,煤气公司就给公安局大楼断气以抗争一样。

10月26日一早,央视新闻频道每隔一小时连续播出长沙警方审讯陈永洲的录像。不出笔者此前所料,陈永洲不仅“常在河边走,早已湿了鞋”,而且面对法制的威严,也为了减轻自身罪孽,陈永洲不光“竹筒倒豆子”,而且还供出了不择手段抹墨中联重科的幕后黑手。

就此,10月26日成为中国纸媒及十几万采编人员的最大耻辱日。人在做、天在看——这一天,注定将被中国新闻史记录在案!

陷入尴尬的不仅仅是《新快报》,还有那些惟自我价值观优先,不分青红皂白就抢在第一时间替陈永洲和《新快报》“背书”的个别新闻老前辈和法学教授。

为 此尴尬的还包括号称“记者之家”的中国记协。24日,中国记协发表措辞强硬、倾向性不言而喻的声明:“中国记协对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会继续高度关注,有关 部门对此也很重视。我们希望湖南有关方面能够做出有司法依据的、令人信服的说明。”中国记协声明试图对长沙警方施压之意味,连傻瓜都能心领神会。

戏 剧性的一幕在两天后上演。26日下午,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的中国记协只得快速发表强烈谴责陈永洲作孽的“严正声明”: “现经公安机关查明,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多次收 取他人提供的‘酬劳’,致使中联重科声誉严重受损,导致广大股民损失惨重。陈永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 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 国记协此时强调:“新闻战线要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决杜绝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坚持新闻真实性,规范新闻采编工作。广大新闻工 作者要认真吸取教训,充分认识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行为的严重危害,严肃新闻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切实维护新 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虽文字干瘪,例行公事,却为时不晚!应予肯定!

相 较于中国记协的“转弯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做法要“老道”许多。在10月26日真相大白前,该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 的“被迫表态”是:“总局已注意到《新快报》记者被刑拘的事情,并高度关注事态的发展。目前,总局已通过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了解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确 保公正、稳妥处理此事。总局将坚决支持新闻媒体开展正常的采访和报道活动,坚决维护新闻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同时也坚决反对各种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 做法。希望有关媒体客观、理性地报道此事。

“总局”的“被迫表态”包含五层意思很明确,进退有据。相对于中国记协的“匹夫之勇”,“姜”终究还是政府主管部门“辣”。

在陈永洲事件的受害者中,陈永洲系“自作孽”,而受到直接利益伤害却无处申冤的,无疑是购买中联重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广大中小股(基)民。往深处说,陈永洲何尝不是一个特可怜却无法令人同情的“受害者”!

稍有点采编常识的纸媒同行人都知道,若陈所供职的纸媒的采编流程是严肃规范的,陈永洲在近一年时间内,压根就不可能连续在同一家纸媒发布抹黑中联重科的18篇报道。

这 18篇抹黑报道,有14篇以陈永洲署名发表,另4篇与人一起署名发表。其中由陈永洲署名的14篇抹黑报道中,据陈坦白交代,真正由其采写的只有1 篇半。众所周知,《新快报》是都市类报纸而非财经类专业报纸,一年时间内连续刊发18篇针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抹黑报道,就算是财经类报纸,其编辑及部门领导 也应该引起足够的警觉,问一问这是为什么?!

这 18篇报道,篇篇抹黑中联重科,但没有一篇文稿对被抹黑的中联重科进行过一次哪怕仅仅停留于“外围”的核实性采访。笔者作为业内同行深知,时至今 日,国内媒体记者的采访“外环境”并不理想(个中原因十分复杂),但正因为如此,即便不考虑客观与公正,仅仅出于纸媒“自我保护”之需要,《新快报》编辑 报也该对18篇报道没有一篇采访过中联重科保持应有的警惕呀!该报编辑部整个被一次就敢收受“黑钱”50万元的小记者牵着鼻子走,难道仅仅是陈永洲特有能 耐?!

事至此,照说《新快报》仍有对陈永州事件踩“刹车自保”之数次机会:

其一,中联重科派人到报社交涉,并邀请报社派记者到企业作实地采访核实。但不知什么原因,也许是“惟媒体至上论”,盲目的“媒体英雄主义”和极端的“舍我其谁”心态,使《新快报》丧失了首次踩“刹车”的机会。

其 二,陈永洲拿了幕后指使者的大笔“黑钱”,煞有介事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检举中联重科财报造假。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一本正经派人核查并按程序回复陈永 洲“全无此事”后,《新快报》再次踩“刹车”的天窗也被再度打开,可是,不知何故,《新快报》再次痛失掉自我纠错之机会。

其三,陈永洲被抓,客观上为《新快报》纠错提供了最后一次机会。但囿于过高估计媒体力量,过高估计同行的同情与声援,甚至过高估计微博的能量,致使《新快报》再次丧失纠错机会。

常识告诉人们:在幕后恶搞中联重科的只有两类“市场法人”,一是国内的某个同行,另一个是国外的某个同行。由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长沙警方并未公开幕后黑手是谁。但真相之大白只是时间问题。

当 下的现状是,涉事各方幻想着此丑闻能尽量“快刀斩乱麻”,但有关方面既然下了决定把此案作为反面典型以儆效尤,断不可能就此收手!但不管如何,陈永洲被人 当了“枪”使,他所供职的纸媒则为“枪手”提供了作孽的平台。这是中国纸媒的悲哀!这是全体纸媒人的悲哀!这是广大读者的悲哀!亦是国家的悲哀!

前事不可追,因替人“背书”而深陷被动的中国记协,在“声明二”中好歹说了一段“新快报在长达一年的时间中连续发表多篇该记者署名的捏造事实的报道,严重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实话。

可 是,在全国纸媒(除各级可公费集中订阅的少数党报之外)普遍而持续地走“下坡路”的当下,类似《新快报》这样的“严重失实”,而且是习以为常的 “严重失实”,难道仅仅是《新快报》一家的毛病么?到底是互联网、新媒体和微媒体在抢夺我们纸媒人的饭碗?还是我们纸媒人普遍存在着很多的“不争气”而被 越来越多的读者所抛弃?这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关乎全体纸媒人生存和尊严的大问题!

还有更大的问题!纸 媒同行们普遍羡慕西方的新闻自由,继而抱怨国内的新闻管制过严、过重。可我们是否有过自省,如果中联重科是家美 国人投资、在美国注册并在美国上市的“纯美国上市公司”,我们是否听闻过美国的某家纸媒——譬如《华盛顿邮报》,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连续发表针对“中联 重科”的18篇抹黑报道这类事?

新闻当自由,但有一个常识前提:新闻从业者亦要讲操守。一方面,我们许多同行对新闻管制“愤愤不平”;另一方面,我们自己又极不争气,致使读者一批接一批地流失,致使一批又一批的广告商对纸媒“敬而远之”。须知,在严格管制的情形下,纸媒上的假消息、“黑报道”都如此盛行,奢谈新闻自由,不是有点凌空蹈虚吗?

所有跟帖: 

那就告啊,走法律程序,判5年,3年,该多少就多少吧。判了后,弄个央视采访要好多了! -needtime- 给 needtime 发送悄悄话 needtime 的博客首页 (25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17:15:53

为什么没有判刑就剃光头?中国何时有法制? -人间无乐土- 给 人间无乐土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29/2013 postreply 12:22:26

民事纠纷(包括诽谤)就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公权不应介入。其实要不是中联这样的 -v5- 给 v5 发送悄悄话 v5 的博客首页 (192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18:18:31

怎么现在就断定是摸黑? -永远是中国人- 给 永远是中国人 发送悄悄话 永远是中国人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19:11:21

抹黑. -永远是中国人- 给 永远是中国人 发送悄悄话 永远是中国人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19:12:07

抹黑. -永远是中国人- 给 永远是中国人 发送悄悄话 永远是中国人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19:12:19

中国法律就是笑话!这下国家法律撕下伪装,直接介入商业纠纷了!!! -knightkiller- 给 knightkiller 发送悄悄话 (100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22:19:22

你管这叫商业纠纷?任何国家,虚假信息操控股价都是重罪,伤害最深的是千万小股民。 -我是一元党- 给 我是一元党 发送悄悄话 我是一元党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28/2013 postreply 23:24:22

言论自由,不等于胡言乱语自由。自打耳光和被吃耳光,都不是不是好味道。 -独上南岛- 给 独上南岛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29/2013 postreply 03:06:10

抓得好!大快人心! -lynie2003- 给 lynie2003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0/29/2013 postreply 17:07:56

一根见利忘义的贼骨头, 一根崇洋媚外的贱骨头 -河里的石头1- 给 河里的石头1 发送悄悄话 河里的石头1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02/2013 postreply 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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