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城市管理人员没有直接执法权,一次这种强制执行的事情,一定是通知警察协助执行。需要论理,也去法院,而不会有去城管办公室。管理人员的个人生命能得到保证。不会发生夏案这样的事情。
再有,美国一旦出现警察执法,大家必须配合!因为“人民警察来自人民”嘛, 人家是职业,同时是为了大家的安全而从事的高危职业,他们的生命必须得到保障,因此任何挑战警察执法权或者可能危及警察生命的举动,警察有权在第一时间保护自己,不会发生夏案这样的事情。但罪犯持枪袭警的事情远远多于中国。
最后,不论是城市管理人员还是警察执法,最后都有一个说理的地方,那就是法院。绝大多数情况,法院肯定会相信执法人员或者管理人员。但只要您有充足的理由,或者执法违背程序,法院也完全可能驳回诉讼。最起码,经历了这一切,像夏这样的人,火气也熄灭了点,不至于脑子发热而杀人。
但这是美国国情。在中国不可能全都靠警察来执法,因此城管在现阶段也是必须的。直接冲突很难避免。
想说的是城管作为执法人员,其执法权和人身安全应该给予绝对保障。任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到杀害的行为都必须严惩。
必须尽量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尽可能利用法庭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真如此,折腾够了得不偿失,谁还非要把事情揪到底,更没杀人的冲动了。
总之我认为三家都可怜,但该判的刑还是该判。不能因为同情就忘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