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铮——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无意追责,但求公正判决

——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王 铮

 

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负责人:

822日至26日,在贵院审理的薄熙来案举世关注。感谢贵院对庭审内容的相对公开,让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众多关心薄熙来的群众,有机会了解了此案的基本真 相!但如果在真相面前法院不能做出公正判决,那么此案的公开审理非但不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反而将开启一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司法恶例。

为此,本信特将部分群众和律师发现的贵院有关工作人员在此案审理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反映给贵部门,以期在该案判决前及时予以纠正。

1. 根据《刑法》第168397条,被告身份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但贵院工作人员却违法受理了公诉人对被告的强加。

公诉人指控被告滥用职权罪是指被告以重庆市委书记身份实施的行为,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一级党委书记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因此,按照《刑法》第168条和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被告不能作为该罪的适格主体。依此,济南中院在受理此案前应要求公诉 人取消这项指控或不予受理此案。

根据《宪法》第101条,重庆市副市长应由重庆市人大任免,但2012315日,人民网和新华网却报:“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 务”(证据1)。如果说被告薄熙来召开党委会议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职务是滥用职权,那么中共中央上述行为则是更严重的滥用职权,但依据我国现行 法律,类似行为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 被告要求将2012726日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合理合法,但法官没有依法排除,违反《刑诉法》第54条。

公诉人称:“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9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但事实上,被告于201249日就失去了人身自由。410日至928日期间,中纪委以调查为名,对被告进行了非法拘禁(证据23),并对被告进行了威胁和引诱。

被告726日的自书材料,是在非法拘禁期间所做,自书之前曾被几次提示:如不配合就发红色通缉令抓瓜瓜回国受审!如果你态度好,可以保留党籍,其实中央对你的态度还是有保留的。态度好就是主动提供两个大单……非法拘禁期间被告还曾多次晕倒。

根据《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被告2012726日自书材料,显然是中纪委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检察人员和法官对此都十分清楚,依法应予排除。但无论被告在庭前庭上如何反复要求将此自书材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最终合议庭和公诉人都未予排除。

3. 法庭将薄谷开来作为主要证人,违反《刑诉法》第60条第2款。

《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薄谷开来在尼尔伍德案件中已被鉴定为“患有精神障碍”,即“精神上有缺陷”!而其在法庭视频证据上所表现出的轻松与兴奋,恰恰证明其当时已“不能辨别是 非、不能正确表达”。任何一个尚能辨别是非的女人,在举报自己丈夫有罪时都不可能那样轻松、兴奋,何况那些事原本都是她自己所为。身为知名律师,完成那样 一个有悖伦理的举动,竟然对笔录看都不看就要签字,可见其头脑已“不能辨别是非”到何等程度!因此,谷开来在此案中依法不能作为证人!但贵院审判人员违反 了这一法律规定。

另据被告薄熙来的强烈要求,法庭曾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但被谷拒绝。那么,根据《刑诉法》第59条,谷开来证言未经被告人、辩护人查实,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 此案庭审过程没有人民陪审员,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此案的合议庭组成,选择“审判员三人”,还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济南中院有自由裁量权。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规定,限制了济南中院 的自由裁量权。薄案的社会影响不是“较大”,而是“非常大”!所以该案的第一审必须有人民陪审员!但贵院连续五天的庭审中均没有见到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保证司法公正的优秀制度,“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以及“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的存在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鉴于该案件情节复杂,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严重,故以上举报无意追究任何人责任,只求贵院纠正错误,公正判决,还被告一个清白!给百姓一个交代!


附件:

证据1:中共中央决定: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副市长职务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17397810.html

证据2410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立案调查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0/c_111761745.htm

证据3: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的调查结果移送司法机关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9/28/c_113248574.htm

证据456:公民对中共中央非法限制党员人身自由的公开追究

 

举报人:王铮    

联系电话:13810849783

201393   

所有跟帖: 

顶王铮. 要的就是守法. -hillhawkus- 给 hillhawkus 发送悄悄话 hillhawkus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5/2013 postreply 18:36:40

有理有据。 -wwxx- 给 wwxx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5/2013 postreply 22:38:02

好文,大顶!!! -haiwaiyouzi- 给 haiwaiyouzi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2:18:40

除了人民陪审员的问题之外,其它都是胡扯 -nnndayd- 给 nnndayd 发送悄悄话 (408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3:07:23

这封信的收信方也不合法律,审判监督问题不是纪检监察管的 -nnndayd- 给 nnndayd 发送悄悄话 (216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5:11:46

纪检有居留权本身就是违法的。自己违法却要他人尊法,并将其合法化,是共产党的一大发明。 -晨雾飘渺- 给 晨雾飘渺 发送悄悄话 晨雾飘渺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7:20:37

有理有力,希望有良心的检方人员,审判法官,给自己一个专业敬业的机会。 -(晨曦)- 给 (晨曦) 发送悄悄话 (晨曦)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7:15:09

回复:王 铮——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dfw-sun- 给 dfw-sun 发送悄悄话 (12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9:17:51

在理 -剑吼西风- 给 剑吼西风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6/2013 postreply 19:27:20

回复:王 铮——致济南中院纪检监察处 -aol- 给 aol 发送悄悄话 aol 的博客首页 (257 bytes) () 09/07/2013 postreply 15:51:13

支持王 铮的提议。向勇敢正义的王 铮致敬! -铃蓝- 给 铃蓝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9/08/2013 postreply 05: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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