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对“济南公审”的几点浅见
对“济南公审”的几点浅见
一、中国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案实行公开审理,人心舒畅。作为公民,作为党员,我感觉到很好。我既看了央视新闻,也看了网络上的全部直播庭审实录。太好了!我认为,这次公开庭审,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是一次最公开透明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庭审。我们老百姓希望,有更多的大案要案都要纳入公开庭审的范围,不能始于这一次,也止于这一次。
二、公诉人对被告人“受贿罪”提供的证据是苍白无力的。主要提供的证据是企业与政府或领导人之间的正常往来公文,只有被告人符合行政程序的签字与批示;从证人证词来看,在这些正常往来中间,没有任何地暗箱操作,没有任何地幕后交易,没有任何地谋利请托。公诉人说:基于被告人是市长、市委书记、省长、部长,基于被告人签字批示了往来公文,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所以,被告人具有受贿故意。这样的“有罪推理”逻辑难道说符合证据学原理吗?哪个县长、市长、省长、部长和国家领导人,不签批浩如烟海的来往公文?连我们普通老百姓都认为这些证据是无效证据。
三、公诉人对被告人“贪污罪”出示的证据有虚假成分。其中最突出的一点,王正刚第二次到被告人家中“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薄熙来想了一下之后说可以,就这么定了,说你先等一下我给开来打个电话,这样他就给薄谷开来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薄熙来说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你找正刚商量”。这段证言是王正刚出庭作证时说的话。这一段话明显是假话。明白人一看,就感觉到王正刚在造句,被告人在给谷开来打电话时,不假思索地复述王正刚的造句。被告人给谷开来打电话,就只复述了王正刚的这个造句式的原话,看来证人也不好再造什么新的句子了。如果这个证词是真实的,也只能说明被告人是一位智能低下,或者脑残的“贪污罪犯”。
指控证据对这500万元款项是什么性质也没有交待清楚。有时说是“工程款”;有时说是“给大连市政府的经费”;有时说是“资讯费”。这个500万元绝对不是工程款,只是与涉密工程有关联。因为它是在工程完工以后,上级单位拨付给大连市政府的行政经费。500万元这样巨大的款项,应该有大连方面的请款报告,有盖章、有领导签字批准等手续;若是上级单位主动下拨的,也要有单位的会议纪要,有领导的签字审批手续。500万元巨款的流动渠道,应该是从上级单位财政流动到大连市财政,只有大连市政府才能动用500万元。为什么会流动到私人账户里?是什么人签字审批,是谁做了怎么样做的手脚?这中间的证据链条是缺失的。
指控贪污500万元巨款,联想到90年代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号召人们:招商引资,按项目大小金额多少,给予分成奖励。不知道大连当年有木有这样规定??各显神通,各尽其能,不少“跑部进钱”的领导干部因此发财了。当年,从上级财政搞来的钱,可以分成30%至40%。一个项目可以分成奖励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元。这个500万元是不是这么一个由头呢?
四、对于法国尼斯的房产,缺少铁定的证据。所谓铁定的证据,是指《房产证》。指控被告人拥有尼斯房产,必须出示写有被告人和谷开来两人姓名的房产证。房产属于谁,必须以房产证登记的内容为准。这是中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相信法国的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如果房产证只登记薄谷开来的名字,被告人也不享有产权。尼斯的房产所有权人几经变更,现在属于徐明的女友姜丰所有。公诉人根据证人证言,说他们是“代持”。可是又拿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代持委托书和代持协议文书。因此,对于被告人收受尼斯房产的指控就缺少了真实证据、关键证据、铁定证据。拿不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只能说是栽脏陷害。
五、薄谷开来有罪,不等于被告人有罪。整个庭审过程证明,除谷开来持续让徐明报销机票外,与被告人有瓜葛的所谓犯罪行为从2005年之后就嘎然而止。
且看受贿罪指控,法国别墅如同夜间看天上的云,水中的影,没看见也没触着:贪污罪,列出的几笔数据,没见哪笔属被告人占有,均不为证或举证无实:滥用职权罪,一耳光打出个阴谋者和叛徒,显示出被告人不容阴谋,不纵邪恶的正义感和光明正大的人格!更何况事出有因,疑点重重。现有证据证明,受贿罪和贪污罪全是薄谷开来和其他几位证人所为;王立军出庭作证时一句“我不是叛逃我是有手续的”的话,石破天惊,道破“重庆事件”还有更深层次的阴谋。被告人充其量负有“用人失察”的错误。
株连九族,株连亲属,这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发生冤假错案的一条重要原因。“疑罪从无”还是“有罪推定”,全世界人民就看这次济南审判的判决结果啦。
六、被告人是有严重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是对老婆孩子管教不严,应该承担责任。我们党历来要求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身边人,严格管教好自己的家人。被告人及其家人没有严格遵守“干部配偶及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放纵老婆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竟然毫不知情;把儿子送到国外读书,骄生惯养。中国有志青年,何须出国喝洋墨水?!第二个错误是用人失察。被告人履职重庆,把王立军空降重庆,重用王立军没有错误,错误在于缺少帮助、教育和管理,至使王立军被国内外阴谋势力所利用,坏了重庆之大事,坏了中国之大事!
七、济南公审向我们展示了改革开放时期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管教家属子女”的一种普遍现象。作为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只有家属子女清廉,才能自身清廉。当年,我们党规定“家属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是何时停止执行的?这个规定停止执行以后,那些高级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们,不出几年,就成了“富可敌国”大富豪,他们发起财来“易如反掌”。可见,我们党的这一条规定应该重新拾起来!
最后一句:如果公诉人拿不出新的有效证据,济南审判的最终结果:无罪释放被告人,恢复被告人党籍。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