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受伤害,没有”?你连新闻报道都没有看?何必急于发帖?

来源: 2013-08-31 19:03:04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实了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随后,法庭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http://news.qq.com/a/20130829/0199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