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 从本来定义,国家机关不包括共党和政协。 但是法院和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基本精神(影响公权力), 给出了司法解释,认为可以等同对待。 我认同这个司法解释的背后的原则。 但是因为国家机关本来的定义非常清晰, 还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里加入等同对待比较好。 但是解决犯罪主体的问题, 还是没有解决犯罪行为的问题。 具体到薄案的情况, 即使薄算国家机关人员, 其职务规定的公权力(注意不是党权)到底是什么? 薄的行为如何滥用这个公权? 起诉书没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