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滥用权力罪名似乎也不符合通常的法制观念

来源: 2013-08-29 18:42:39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前面说了贪污公款这个罪名很有问题。 因为薄不是这笔钱的主管人,当事人,经手人, 负责人,签字人,没有贪污这笔公款的基本条件。 只能说是别人贪污后向他行贿。
 
现在来说滥用权力罪名。 这个更没有头绪。 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薄不是政府官员, 没有权力可以滥用。
要起诉他干涉政府正常运作, 有两个罪名可以用。
一个是妨害公务。 这就像一个普通市民威胁政府官员,说你不听我的,我就如何如何。
但是用这个罪名, 市政府。人大的其他相关人没有坚持原则,被坏人吓住,罪名更大。因为薄毕竟连菜刀也没有挥舞。
第二个是党可以起诉他。如果重庆市委是一个法人的话。如果不是, 中央也可以。
一个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 运作, 也是需要国家法律和暴力机器配合的。 如果一个成员违反了组织章程,给组织造成了损害,
组织本身有两个个办法。 第一是内部纪律,以发表公开声明开除党籍为最高处罚。第二是起诉,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 但是这个一般是在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