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要求谷开来出庭对质,法庭以法庭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为由,没有命令谷开来出庭对质。这种做法,坚决反薄的贺卫方都不得不说几句话表示欠妥。
可是,法律规定法庭不能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法理上是限制法庭强制这些关系亲密的亲人做不利于被告的证词,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人伦关系。但是现在公诉方已经违反这条法律所保护的这种人伦关系,让谷开来做出了不利于被告的证词,而且公诉人还出示了谷开来的证词,法院也采纳此证词,也许还要依赖此证词给被告定罪,那么被告当然有权利当面质疑盘问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如果拒绝出庭作证,那么此证人的证词就应该视为无效而不应被出示在法庭审判中,更不能被采纳。
这样的司法实践的恶果是,今后公诉人不论起诉任何人,只要抢先控制被告父母,配偶,或子女,对其威逼利诱,使其做出不利证词,然后法庭再借口法庭无权强迫此类证人出庭,剥夺被告人当面质疑对质的权利,最后依据此证人的不利证词给被告定罪,这样一来便可以做到无往而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