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案庭审观后感

贪污罪:

胡温把政治问题用司法手段处理,另外选择性办案,使整个事件的处理缺乏公正。陈希同陈良宇案开了政治问题用司法手段处理的先例(四人帮另当别论。在当时情况下只能先抓起来)。因循守成的胡以为照着二陈的路数处理薄,就能八九不离十,没想到做成夹生饭。不是说他们的经济问题不要调查处理,而是大家都知道他们下台是因为党内政治斗争。以贪腐论罪轮不上他们。为了把政敌斗垮斗臭,或秘密收集证据,突然摊牌(如二陈案),或先司法立案,再收集证据(如薄案)。这样发展下去,共产党要变成东厂西厂了。共产党早期有各种各样的路线纷争,都是党内公开辩论。毛泽东整对手整得厉害,但他从来不缺自信,用不着动用司法手段。

习接过这个烫手山芋,不审不行,审不好弄个遗臭万年。大家都以为会照着审谷开来和王立军的样式草草收场,没想到大开大合,别开生面。薄要的就是一个公开答辩的机会。习给了他这个机会,而且给得相当充分。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辩护人维护委托人利益相当专业尽责,法官平和公正。庭审记录公开,不仅要面对全国公众,也要供法界人士细细研讨。

庭审上看不到什么像样的证据,都是污点证人的证言。其中最关键的是谷开来的证言,而谷又拒绝到庭。依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亲属没有指证的义务。依中国法律亲属没有到庭指证的义务。谷利用这一权利拒绝到庭。西方法庭若证人不到庭对质陪审团可排除此证据,那么中国法庭证人若不到庭法官应可做出类似的裁决(请懂法的指教)。好像庭审第一天审判长也说了本庭也认为谷应该到庭。既然如此,法庭应有权排除谷开来的证言作为立案根据。这样一来,就剩不下多少证据可做立案根据了。

开庭两周前,中央政法委公布了一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说“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济南庭审若能遵循这一原则,不受官媒干扰,依法做出独立判决,那真是中国司法一大进步。

滥用职权罪:
王在庭上说谷1115日杀人,他1114日就知道了。看来是谷和他商量了。 作为市公安局长,他应该完全有能力(而且有责任)阻止,并应该立即告知薄。他没有那样做,相反,他秘密录音,收集证据。

此事他近两个半月后(
128日)才向薄“汇报”。如确如薄所说,王指示手下准备证据,或如王本人所说,两名办案人员已于一个月前被隔离审查(谁搞的?),那么这两个半月后的“汇报“更像是证据准备好后的摊牌或要挟。难怪薄要打他耳光。不知王立军整个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什么。或受到什么人的指使。按理说薄升了常委,对他只有好处。

薄有能力,但觉得许多网友把他捧得太。看看他的用人和危机处理能力。连身边人和老婆孩子都搞不定。且目无中央。薄在128日王立军向他汇报11.15杀人案之前,并不知情。但128日得知此事后,他应该立即向中央汇报,并要求回避。看来他没有这样做。他还不经过公安部撤换王立军的公安局长职务。在当时情况下王是应该调离。但调离的直接原因是王在谷开来涉嫌杀人案中的所作所为。这么重要的事,且牵涉到自己亲属,薄完全应该向上汇报,提出调离王的建议,并要求回避。他没有这样作,反而让谷(亲属+嫌疑人)参与讨论,完全不把原则,纪律放在眼里。贵为政治局委员,他听任自己老婆和洋人过从甚密,儿子用商人的钱请40老师同学来中国旅游。太不检点,不顾影响。他任大连市长和辽宁省长时,谁还记得当时市委书记和省委书记是谁?按理说是集体领导,teamwork,书记是班长。他要进了常委,还会把习放在眼里?当然这些是否构成犯罪,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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