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的审判
薄熙来案审判首日述评
陈有西
今天通过济南中院的审理前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案件公开庭审的直播,综合各现场媒体的报道,特别是新华社转发的庭审的全部笔录,很多原来扑 朔迷离的传言得到了证实,一天审判透出的信息量非常大。第一天的审判,只进入受贿罪的法庭调查质证阶段,还没有涉及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按照中国《刑事诉 讼法》的总则规定,在法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薄熙来都还只是嫌疑人。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观点,要经过被告自己的辩解、律师的辩护、法庭的合议认定后,才能 够确定薄熙来是否有罪。
控方的《起诉书》指控了被告人薄熙来三宗罪。一是犯贪污罪。2000年,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由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单位通知王正刚,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给大连市人民政府。王正刚遂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如何处理该款项,薄熙来表示考虑一下再说。一周后,王正刚再次向薄熙来汇报,提出该500万元在大连市没有其他人知道,因此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薄谷开来,并让王正刚跟薄谷开来商议处理。几天后,王正刚到沈阳市薄熙来家中,与薄谷开来议定将该500万元转至薄谷开来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供薄熙来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转入赵东平安排的账户或其律师事务所账户,由赵东平代为保管。薄谷开来将该500万元已交赵东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来。二是犯受贿罪。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来单独或者通过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0587万元。三是犯滥用职权罪。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以下简称“11. 15案件”)进行汇报和揭发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
而今天的庭审中,薄熙来除了对他的身份证据没有异议外,对所有的受贿指控均予以否定。理由不是否定事实有没有发生,而是以对妻子和儿子的行为不知情、同行 贿人没有特别关系,和没有对行贿人进行权力帮助为由抗辩。他的辩护律师则主要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权力帮助的相关性上进行了辩护。虽然还没有进入法庭辩论 阶段,按被告和律师的发问方式和质证意见,对受贿一节是准备作完全无罪的辩护。对于这样一个国际影响的、自2012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侦查经办了11个月的大案,出现这样的重大指控的全盘否定,确实让本案出现了更大的戏剧性。按照今天审判的进度和审判方式,明天后天还将对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今天微博转发中有人问我,对本案的审判有何观感。我的表态是:我对今天的庭审打高分。这是一个充分保护被告权利的审判。控方也改变了依赖口供定案的惯用方法,用证据链来证明指控。特别是证人出庭和实质举证录音等,都对今后职务犯罪审判开了示范作用。被告这种自我辩解很正常,可 能是返供,也可能是实话,用证据链由合议庭进行综合评析。还有人问我:比当年你李庄案辩护时的庭审比较如何? 我说:今天的庭审质量高多了。薄也感到作为一名被告的滋味了。今天的庭审的公开性程度出乎我的预计,特别是将庭审笔录同步公布,而且书记员能够如此全面的 记录下来,是中国刑事法庭上破记录的。对中国职务犯罪审判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为我写出这篇述评提供了直接的实证基础。我总的评价是:第一天的审判是 一场成功的审判。而审判中暴露出来的侦查薄熙来案件中的很多缺陷,是令人遗憾的。很可能使这场审判成为一场有长久隐患的审判。
一、被告权利得到了充分保护
二、受贿犯罪用客观证据链证明
三、审判公开有很多亮点将有示范意义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司法公信力也建筑在公开化之上。济南中院今天一天的庭审,审判公开化方面有很多亮点。一是用中法庭审判。现场旁听的人有110多位,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开设了视频法庭同步让更多的人旁听;二是开通了法院微博直播,今天济南法院官方网站的粉丝一天暴涨,达30多万。搜狐微博直播最多时收听人达到10万 以上。三是在全国法院首次将庭审笔录主动全部同步公开。包括证据录音和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原刑诉法时,法院连律师都不让复印,视为审判机密。现在这样及 时地向全社会公开,是需要勇气和自信的。我对济南中院书记员的速录水平非常钦佩,基本上能够非常完整地记录法庭各参与人的全部发言。对审判长驾驭庭审的节 奏和清晰的思路也很佩服。这种公开,是比现场旁听的效果更好的。因为法庭现场好多人听不清楚、听不明白、听不完全、没有法律基础的往往听不懂。而这种全程 笔录是能够非常清晰地看明白的。因此我在今天的微博上说:“法院当场公布庭审笔录,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突破。这是实质性的公开审判步骤,为济南中院这一举措叫好。”四是将证人录音、证人书面证言,也直接网上播出,这也是全国首次。使公众身临其境。
四、证人到庭破解行贿受贿案件审判难题将影响全国
近年来受贿案审判基本上见不到证人,都用言辞证据出示质证。证人往往受到刑讯逼供,前后矛盾,而控方都会威胁证人不准见律师,更不准出庭作不利于指控的证 言。如果违反,立即抓回按行贿罪起诉;如果帮助控方,就作为污点证人不予起诉。而本案中重要证人徐明出庭作证,并受到了各方甚至被告的当庭盘问。他的证言 始终基本一致。徐明的出庭对查明权力帮助和法国别墅资金和儿子出国费用等情节,证明效力很强,同被告返供有直接对抗效果。同样,对另一行贿人则当庭播放了 最高检察院侦查的录音证言,虽然不如当庭作证有效力,但是比起侦查制作的笔录,更为真实和可靠。这样的公开审判,即使是陪审团制,也能够得出公正的结论。
五、庭审驾驭公允,释法说理有据
济南中院在直播中,及时公布了起诉书内容,同时将新刑诉法的庭前会议、相关刑法罪名构成的法条,都同时公布在网上,很好地增强了法院依法审理、事事有据的 司法说服力。让可能引起怀疑的社会舆论化解冰释。审判长对待被告、控方、辩方温和有礼,庭审用词和作风以理服人,树立了一种良好的法庭风格。
六、庭前会议功能正本清源,纠正了刘志军案的不良影响
一、
本案的庭审充分地显示,谷开来完全构成了受贿罪的共犯。而且是主要的受贿的策划人和行为人。无论是300多万美金的法国别墅、还是儿子出国的费用,薄熙来确实没有直接经手,只是知情。他法庭上否认知情。辩解说:1收受徐明的2千余万钱物自己不知情,都是谷的行为;2他没有权力帮助徐明等人,都是正常职务履行;3徐明同谷开来关系好,同他只是一般关系;4否认买法国别墅同他有关,他不知情;5儿子资助事也不知情。
而谷开来是逃不掉的。其实,明天调查的贪污罪问题,共同行为更明显,因为是直接通过谷的昂道律师所将国家的500万隐藏洗钱贪污的。那么,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07年7月8日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 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 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按照这个 规定,谷开来毫无疑问属于受贿共同犯罪被告。合肥审判只审了她的杀人罪,受贿罪没有起诉没有审判。本案中明显属于漏侦漏诉。由于她的不被追究,给了薄熙来可乘之机。将所有受贿责任推向谷,由于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单独不是受贿罪主体,这种辩解等于两人都可以无罪,2千多万可以白拿。而这种后果,就是故意割裂案情、不同案起诉薄谷造成的。这是侦查、起诉的大败笔。
二、 谷开来杀人案中薄不是滥用职权罪,而是包庇罪
这两个罪量刑基本相同,但是构成要件不同。滥用职权罪是公务行为。而薄干预王立军和其他警察依法办案,目的不只是滥用职权,而是明显地为了包庇谷开来杀人 案,使她免暴露免追究,最后逃避法律的打击,进一步保住自已。这很清楚是利用职权包庇家人犯罪,而不是利用公权力随心所欲滥用职权损害公共权力的谨慎原 则。
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属于职务犯罪,最高刑为7年,以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前提,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才可以判到10年。包庇罪《刑法》310条,属于妨碍司法秩序犯罪,情节严重的判10年 以下。而滥用职权罪一个很重要的要件,是“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本案中王立军事件中可以定这种损失。而谷开来的杀人案就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 牵强地将杀害外国人造成国际影响就说成“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因为这个法律保护客体是人的生命权,不是财产利益权。社会影响并不是此行为的特征。
因此,薄在促成王立军叛逃问题上,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谷开来杀人问题上,明显性质属于包庇罪。他的起诉罪名至少是四个。
其实滥用职权问题,这两件事情都不是主要的。薄的滥用职权问题,全国都知道发生在重庆全局性的领域,是运用党和国家的给的权力,打乱国家的基本经济发展安 排,进行了倒行逆施的“唱红打黑”运动,严重摧残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否定了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导致了人所共知的重庆严重局面。真正的“滥用职权”被忽 略了。这个案件的遗憾,在侦查环节犹抱琵琶半遮面,投鼠忌器,煮了夹生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