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涉罪查不查?
家门不幸,出了位“大师”。原来以为他只是精于耍蛇,几十年后才发现,这位“大师”更精于耍人。把一众政要、达官、显贵和明星们,耍得服服帖帖。
《东方早报》评论部主任任大刚先生昨晚在微信圈里发来一篇“短命大师”,总结了“大师”的成功之道。但我倒觉得,“大师”并不短命,而是命长得很。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名列“人体特异功能”名人榜,到今天仍活跃在行医风水气功杂耍乃至招商引资的舞台上,能不谓“长命”?
更令人无法逃避的是,在这个信仰缺失的时代,“大师”从未绝迹。昨天他叫“李林”,今天他叫“王林”,后天他也可能叫“张林”。有傍风水的“大师”,也有傍佛法的“大师”,还有傍儒家经典的“大师”,曲解也好,亵渎也罢。信仰这类东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禁是禁不了的,抓也抓不完。再说,凭什么抓“大师”,耍蛇有罪吗?合影有罪吗?盖五层别墅秀劳斯莱斯有罪吗?
就算是“大师”对反伪斗士叫嚣,“我用气功隔几十米都能戳死你。”直到今天,也没见事实发生。可见,所谓“能戳死你”最多也就定性为“夸大话”。发蒙孩童之间的吵架也经常这么互相咒死。好象也没有啥人管,更没有法律来管。
但诈骗罪法律是要管的。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简言之,耍蛇无罪,但用耍蛇来虚构“特异功能”,并以此骗取钱财,这就有诈骗的嫌疑。当然,“大师”究竟有没有诈骗,还需要用证据来说话。此处分析的,只是建立在新闻事实之上的一种可能性。
还有报道指“大师”曾充当官场掮客。这一行为也得从个例入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仅是介绍某低级官员给上级官员认识,这是一种社交活动,犯不着入罪。仅是向某位上级官员推荐某低级官员,这是一种介绍,也犯不着入罪。关键在于,“大师”有没有利用此类“介绍”收取钱财,或替低级官员向上级官员奉送钱财。
在《新京报》的长篇报道中,有关“大师”的一个细节,就是法律应该管的涉嫌犯罪行为。以下是原文照录:
王林常常会觉得遇到的都是忘恩负义的人。他说自己曾经帮宜丰一个黄姓企业家买地。领导批准后,他帮企业家送了50斤黄金。
后来他和这个企业家发生纠纷。企业家到他家拉了横幅,并威胁他如果不给他几千万,就将王林给领导送礼的事情说出去。
王林慨叹,为了息事宁人,“拿了1000万给他”。直到现在,那个领导还不知道这件事。“我王林真是做了大好事,那领导听到都得哭”。
自述“帮企业家送了50斤黄金给某领导”,这等于自我举报。在刑法上,“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罪名的立案标准,在数额上通常划在2万元。50斤黄金,远超立案底线。从“大师”的后续行为来看,他也知道,这事是不能“说出去”的,因此还被迫“拿了1000万”来封口。
但现在事情暴露了,面对“大师”的自我坦白,颇有些“向我开炮”的精神。我们的反贪部门怎能袖手旁观,难道还怕“大师”远隔几十米就“戳死你”?又或者,其实是怕与“大师”合影的那些达官显贵们在背后伸出一根手指“戳死你”?
真有这担心,让当地反贪部门的党员同志先上,你是信唯物主义的,岂能信这些旁门左道?事实反复证明,对待“大师”,司法介入是最有效的揭穿。台湾的宋七力大师就殷鉴不远。
《新京报》的报道中,援引了“大师”曾经的狱友黄招君的陈述:王林在牢里常因说大话被揍得鼻青脸肿。他会把子虚乌有的事说得天花乱坠。“听得我脸上都挂不住”。
他在监狱里没有见识过王林有什么功夫,“有就不会被打了”。
但愿司法能够给“大师”一次机会来辩白。让“大师”的狱友和天下信众看看,即便在监狱,“大师”也能空盆变蛇,也能空杯来酒,手铐脚镣一扭就开。
话说回来,司法机关即便不愿成人之美,也得依法履职。法律上规定了罪名,不是用来看的,更不是用来闲置的。蒙眼的“司法女神”面前,看不到妓女与良家妇女的区别,也看不到“大师”与普通人的不同。没有平等对待,哪还有司法公信?在法治社会,有法不依、有案不查其实是更大的邪门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