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孔庆东微博骂人被判赔偿200元
关凯元:奔波4个月才被立案
2013-05-14 22:45:56 来源:infzm.com
“你说的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北大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一句口舌之快,结果却被网友告上法庭 。据《新京报》5月9日报道,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
2012年5月6日,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孔庆东用其新浪实名认证加V微博@孔庆东发 表了《立春过后是立夏》博文,并附上一首七律。博文上传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在校生关凯元对这篇博文提出意见,称孔庆东的七律“格律不对……好歹孤仄孤平 不该犯”,没想到却惹来孔庆东的不满。根据经过公证的证据材料,孔庆东直接在微博上称其“驴唇不对马嘴……你就是个狗汉奸……”。
关凯元,新浪微博名为@rushiwolai2012,他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2010级的学生。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凯元称,孔庆东的回复很快就被多人转发并在网上传播。2012年5月7日,他上网发现这一情况后,赶紧告诉了孔庆东,并责问对方为何无端进行人格 侮辱,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复。于是,关凯元起诉了孔庆东,要求孔庆东专门就此发布微博道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250元,承担因诉讼所造成的交 通费、复印费等1000余元。
《北京晚报》5月13日报道还原了该案的立案过程。2012年5月底,关凯元向海淀区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当时能不能立案都难确定,没说不予受理,也没说立案,可收了材料就没信儿了。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是7天,而到了6月中旬,法官和我说正在 协商。从6月到9月,隔了一个暑假,一直等了4个月。”这中间,关凯元不断为自己的案子奔走,还向有关部门反映过立案艰难的情况。2012年10月底,此 案才真正立案。
2012年11月22日,关凯元终于拿到了传票。关凯元说,孔庆东从始至终都没有出现,也没有和他直接沟通过。
据前述《新京报》报道,北京海淀法院通过向微博运营商调取相关材料,认定了两个涉案微博客的ID就是孔庆东和关凯元本人。法院认为,孔庆东言辞明显 含有侮辱性语言,且这种不当言论通过网络传播、转发、继续传播,造成了认识关凯元的人会对他降低社会评价。但能将这些言论与原告关凯元联系起来的知情人, 只限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同学、亲朋。因此,孔庆东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较轻。
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给付公证费1000元。
但关凯元2013年5月8日表示,他已准备上诉,理由是“在哪骂的就应该在哪道歉”,孔庆东既然是在微博上造成的侵害,就应该在微博上做出弥补。
微博骂战引发官司
随着微博用户日益增加,微博骂战也屡见不鲜,其中有些如孔庆东辱骂网友一般引发了官司。
据《法制日报》2012年7月份报道,江西抚州临川区市民吴清(化名,原审原告)因发表一则微博与他人展开口水仗,对方在网上公布了她的真实单位、姓名、手机号,并发布了一些包含损害名誉内容的文字。2012年12月底,吴清将杨雯雯(化名,原审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在侵权范围内消除不利影响、恢复名誉,并在单位官网发布道歉声明。此外,吴清还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这是江西省首例微博维权案。
2012年7月2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雯雯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需在其新浪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清的道歉 函,并链接到原告供职单位《新法制报》官方微博;并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向吴清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该报 纸上,费用由杨雯雯承担;法院并驳回了原告吴清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针对各类“微博骂战”,据《法制日报》2013年1月27日报道,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范春郁介绍,常见的微博侵权主要有四大类型:发布相关信息诽谤、侮辱他人;随意公布他人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上传他人照片;未作说明用了原创微博。
范春郁表示,有的人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很可能会构成侵权。不过,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两大困难:
一是取证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名字在微博中发言,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 度。另外,微博言论发布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删除该数据,导致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
二是微博侵权范围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微博平台上如遇侵犯名誉权或肖像权等行为时,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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