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文章实际上是在讨论“误判”一词的定义。现在通用的定义是:如果一个判断与发生的事实不符,则称为误判。你在定义中加了一个关于能力的条件:如果一个判断与发生的事实不符,且在判断者能力之内,则称为误判。也就是说,超出判断者能力的不算误判。这个新定义很容易引起混淆。例如一个法官误判死刑,能否因为法官能力的因素而说没有误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