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要起诉邹恒甫。 我没学过法律,但我有一种自然朴素的意识,在这起事件中北京大学能作为法律主体起诉邹恒甫吗?起诉的事由是, 邹恒甫在微博上发了这样的帖子:“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就凭这个北京大学就能起诉人家?我怀疑法律上站不住脚,请法律高手指点。我的理由如下:
1. 微薄中只写着“北大”, 不是“北京大学”。“北大”未必就指“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律名称是“北京大学”,不是“北大”。你北京大学凭什么说我是诽谤你的?
2. 即使我说的是北京大学, 我也没说北京大学奸淫女服务员。我说的是北京大学的院长教授系主任。是北大的一群自然人。要起诉我,原告应该是那些自然人,而不是大学。任何一个人都是属于某个团体或者组织。个人犯事了,我揭露出来了,即便我是诽谤,那也应该是个人来起诉我,我不应该是那个人或者那群人所属的单位,团体或者组织来起诉我。强奸纯粹是个人行为。某个人犯了强奸行为,那个人正好是教授院长,我当然要说出来他是某某大学的(也有可能说他籍贯在哪,他住在什么区什么街道, 他是某某专业学会会员),即便是我诽谤了,凭什么大学起诉我。如果大学可以起诉我,那他籍贯所在地,他驻地所在政府和街道办, 他加入的学会岂不也可以起诉我?哪天我如果认识一个北大的女网友,我诽谤她偷我的钱,我在网上发帖,说北大的某某同学是小偷,那应该是北大起诉我,还是她个人?我发帖说北京的某某人嫖娼,那难道那个人所属的北京市, 区,街道办都有权起诉我,说我败坏了北京,区,街道的名声吗?
我感觉中国经常公私,单位和个人不分。比如广州那个区委常委武装部长在飞机上殴打空姐。空姐要告那个部长,这没问题。打架纯粹是个人行为。是那个部长个人打她的,不是武装部打她的,或者说不是区委武装部派他来打她的(执行公务)。要按照北大的逻辑,那个空姐是不是也可以告越秀区委?或者说越秀区委也可以来反诉空姐诽谤。因为网上说,那个男的没有打她,是他老婆跟空姐发生肢体碰撞的。最新网上的消息,说区委跟空姐谈了,和谐了 ("广州越秀区否认区委常委殴打空姐 称已和解")我就纳闷,这事跟你区委鸟关系啊?
邹恒甫说北大淫棍太多,北大是淫窝,那北京大学也不能作为法律主体起诉他。北大在这只是个地点,在北大那地方有好多淫乱,并没有说“北京大学”本身淫乱。我说广东东莞小姐多,难道东莞市要起诉我吗?我说广州火车站小偷多,火车站有权起诉我吗?
如果邹恒甫在微薄中这么写:北京大学派学院院长系主任教授去强奸饭店女服务员,或者北京大学要求老师必须强奸女服务员,每年必须完成强奸10个女孩的指标(就像必须发表10篇SCI论文一样),否则不给提职,不给涨工资,那么北大绝对可以起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