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已经合法化, 都是2010年的事了,楼主连这个都没考虑到


写这篇文章所发挥的想象力可想而知了。其他事实上的错误以及逻辑上的谬误就不一一例举了。 只给一句结论,从来没有人叫我憎恨美国,我也没有憎恨美国,但是我仍然对美国所谓的民主持很怀疑的态度。美国发家有它曾经先进的因素,更多的是因为掠夺与剥削。

富人可以通过无限捐款控制选举,也就是你有钱实际上可以多投票,控制政府。
http://www.nytimes.com/2010/01/22/us/politics/22scotus.html?pagewanted=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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