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犯罪行为,但老外在公共场所侵犯了他人权益,肯定是过失方。乘警怎么能说艺术家,脚翘高点就高点吧 - 这明显是法盲,也属于渎职。

来源: 2012-05-17 19:56:5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