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别吓唬他,这个另有规定的,宪法只是个概念,具体规定有说法的

凡已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都可认定为华侨。对在较难取得定居权的国家居住谋生的中国公民,取得三年以上居留签证的,可视为事实“定居”,认定为华侨。他们回国定居,为归侨(摘自国务侨办《关于界定华侨身份问题的复函》)。回国定居,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指在我国内地取得户籍。华侨回国定居的生育问题,按照国务院侨办、国家计生委《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执行。

该意见摘要为:

(1)归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加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在国外已生育一子女,回国时间不满六年的,可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3)如所生育子女都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4)在自治区定居,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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