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腐败是个概念,怎么操作?
我的意见是
政府领导(第一把手)选举制,到哪个级别可以讨论。书记可以继续存在,但只保留有限权力,比如否决权,监督权。
立法(包括政策性法规)权完全归人大,政府不得随便立法改法。
司法部门只对全国司法结构负责,对各级人大和政府不负责,这样可以和立法执法分开。
全面取消户籍制度,实行住所登记制度和全民ID数字化。
GDP不再作为政府执政的KPI,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方面的成绩成为KPI。当然这个根本不用硬性规定,老百姓选的政府,一定会按照这些标准来。你看大家是在乎马路整齐还是在乎自己菜篮里的丰富?
--------
以上是抛砖引玉,等待各位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