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同日本簽一個《牛關條約》﹐內容是...

来源: 中華之聲 2010-09-21 21:24:25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167 bytes)

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中華民國)國家主席及日本國天皇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中華民國國家主席特簡中華民國總理、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特簡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日本認明琉球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日本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日本將管理琉球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中國。
 一、釣魚島(尖閣列島)。
 二、琉球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於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認准以前,應據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
日本約將日元二萬萬交與中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日本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中國准日本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中國臣民。又,琉球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琉球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日本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中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中國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隻、陸路通商等,與日本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日本約將琉球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日本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准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中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中國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中國輪船得駛入琉球各口附搭行客、裝哓浳铩?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隻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中國臣民在日本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咄鶅鹊刂畷r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中國臣民得在日本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哌M口,只交所訂進口稅。中國臣民在日本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咚投悺?鹊囟愨n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中國臣民呷肴毡局?浳镆惑w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中國軍隊見駐日本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日本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中國軍隊暫佔守日本大板。又,於日本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日本政府與中國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中國可允撤回軍隊。倘日本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中國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中國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日本約將由中國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日本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繫之中國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中國軍隊之日本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繫。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及日本國天皇陛下批准之後,定於2010年10月1日北京互換。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 (押印)。
 日本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 (押印)。

2010年10月1日北京(繕寫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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