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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历的背后(十)--公安为何不立案
当事人:关音乐,男,40岁,大学本科,精细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在颜料油墨领域具有独特技术。2010年7月1日17点10分至20点期间,被投毒磷化氢所害,不幸身亡。
当事人是于2010年7月1日早9时多,应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赤土村天津市鑫昊光环颜料有限公司(津东颜料厂)的邀请,到达津东颜料厂为工厂进行某新产品中试的,试验应在17时结束,制造成品应以吨计,在7月1日17时至20时的某个时间段遇害,制造的中试产品以及全部技术资料被窃。我们认为这是一起商业利益之争的害人致死案,要求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立案侦破,但东丽区公安分局刑侦九队,接到110报警到达现场以后,只是勘测现场,验死者没有外伤,便予以结案,转给东丽区安监局认定为安监事故查处。
我们虽然不能进入现场,但经过一个月的了解分析,我们认为有明显刑事犯罪嫌疑,公安必须立案进入侦破。理由:
一、 存在犯罪事实
(1)7月2日8点27分,当事人死后十几个小时被120送往天津武警总医院。医院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毒检报告:“送检血液中磷化氢试验呈阳性,未检出其它有害气体成分”,血液中的血磷含量,超出正常值的十倍;硫化氢检测为阴性,即未有硫化氢气体成分。
但安监局对现场物料进行三次采样分析,只能找到生成硫化氢的根据,找不到磷化氢中毒依据。
当事人死于磷化氢中毒的事实无可争辩,现场制造大量硫化氢毒气也是事实。因此判断,硫化氢毒气现场是杀人者伪造的,应存在一个磷化氢死亡现场。
(2)当事人7月1日早9点到达中试现场,9点到17点一直在做中试试验,中试产品应以吨计,同时,中试现场必有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配方、工艺,试验日志等。中试的产品和技术资料都被窃走,其价值应以百万元计,存在商业利益之争,不能排除谋财害命,杀人之举。
二、 安监人员没能力侦察刑事犯罪
(1)当事人死亡长达十几个小时以后,工厂才送往医院(假)抢救,在长达十几个小时的时间里,“犯罪嫌疑团伙”有足够的时间破坏现场,销毁罪证,而安监人员只定在被破坏的现场采样分析,因此,当事人磷化氢死因,安监人员不可能查出犯罪证据。
(2)当事人9点到17点到厂进行中试,当事人试验工作长达8个小时,安然无恙,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
而安监人员从工厂提取的假证称:“当事人9点到厂后就不见了,17点才开始做试验。”按厂家的调子,企图把伪造的硫化氢毒气现场作为死亡现场,由此定义生产安全事故。
(3)公安人员、安监人员都不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所谓死亡现场,是工厂提供的,当事人死于硫化氢中毒后倒在四楼窗前也是工厂提供的。
经科学分析,无论是磷化氢中毒还是硫化氢中毒,中毒者都没能力跳过1米多高的护栏,逃离2-3米远,到达四楼窗前(注意此窗无玻璃)的地方倒下。否则,当事人就该活下来。
三、 工厂集体造假
(1) 扣压死者病历,40天,拒不交给家属,其中必有隐情;
(2) 伪造当事人加班假相;
(3) 谎称死者非工厂请来的;
(4) 伪造事故现场;
(5) 移尸灭证;
(6) 谎称整夜找人,实际上在杀人。
鉴于上述刑事犯罪嫌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我们向东丽区刑侦9大队提交了立案申请(见附件),但遭到拒绝。我们认为,此案不是一般生产事故,应迅速提升调查取证手段;案发至今已经近50天了,公安机关应立即立案组织侦查。因此,我们根据相关规定,特此向检察机关投诉,促请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 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把罪犯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