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死搂著经租房这棵摇钱树不放 不理三大纪律八項注意

建设部,死搂著经租房这棵摇钱树不放 不理三大纪律八項注意
論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与被忽悠的 经租房, 物权法

这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毛 带领部队於1929年开进井岗山时开始提出的。
具体内容是:
三大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是: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

这些口号都是中 共还没有取得天下,为了争取民心而喊的。
等到共军入城后却反其道而行。比方说,群众一针一线,能值几个钱,不屑一拿,要拿便要拿大的,老百姓的私人房产是最大的才会去拿。
中 共取得政权后在1958年推行一个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把超过十五间房间的房子,或是超过225平米的房子,由国家全部徵用,统一管理再转租出去,每月只将租金的25%返回给业主。
这就叫经租房。美其名叫做由国家经手把房子出租。
等到了1966年文 化大革命连那仅有的25%的租金也仃止发给业主,直到现在。当时的紅卫兵更强逼业主把房产証上交房管局。

到了1985年国家建设部在国务院尚未提交全国人大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出台了一个[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城住字87号文。[意见]里说:”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巳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从当地私房改造之日起发放到1966年9月底…..”
另外建設部在2005年又搞了个建住房[2005]226号文件就“经租房”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家比照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发给定租的形式,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简称“经租房”),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产权性质按国家政策规定已明确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变动。
各房管部门就以这两个意見把千家万户的经租房处理掉。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至今国家的立法机构--人大并无出台任何征收经租房业主产权的法律文件。所以建设部根据意見和比照方法,认为经租房的产权已经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效力的,是一違法行為。
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至于经租房主在文革时被红卫兵强迫上缴房产证更不能視為合法行為.建设部有堅持非法為合法利用文革之嫌.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证明毛泽东同志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主要论点既不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也不符合中国实际。”“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



房管局又根据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80号《关于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丧失所有权的批复》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实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为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这个用租金取代赎买金,是忽悠老百姓的做法,等於一个房子的租客向房主交了几年的租金便说这个房子是归他所有的了。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

建设部到现在既然仍坚持要尊重历史,执行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那么现在的房主拥有超过225平方米的房子也应纳入经租房的范畴,符合政策成为公产属囯
家所有。
眼下我见很多朋友的房子都符合改造的政策规定却未见你们执行经租的行动。
在同一个执政党,同一宪法,同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应该是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归公
另一部分人的私有房产却不归公。
说白了就是建国初期私房的业主都不是属于新阶级,所以便把他们私有房产归公、
到现在那些大房子都属于新阶级所以便不继续搞社会主义改造了。
建设部现在又单方面违反经租协议把租客赶走把房主的房子卖给开发商,既然违反了协议,房主有权收回房子,建设部卻把房主的房子转售出去。
这是中 共政府建国以来首次如此明确宣布人民的私有财产“经租房”被国家剥夺,极大地侵害了广大经租房主的合法物权。

三大纪律最后一条是,一切缴获要归公,但经租房的地皮最后大都是官商勾结,私相转售。

八大注意里的 买卖要公平,借东西要还。
把人家业主的房产没收,再高价卖出那里有公平可言。
借东西要还,中 共把百姓的房子借去出租,房息也借文革的红卫兵的不法行为不再发给业主,业主产权证被迫上缴,到最后还把业主的地皮卖掉,压根儿就没有想到要还。

毛 当年在井岗山虽然很早便看到他的革命队伍里存在的劣根性,并且提出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去提醒他的革命队伍。无奈他的革命干部进城以后把他的提点很快便忘得一干二净,而且更百倍的变本加厉,不取群众的一针一线,却取群众的房产。。
一个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便发展到这么离谱的地步,相信毛 主席也不愿意看到这帮缺乏监管的干部们的胡搞。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笫十一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废止了`196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

2007年,国家出台的一套物权法,保护私人财产和物业。给经租房的业主带来了新的希望。
但有些既得利益者却狡辩说物权法只保护立法后07年以后的私人财产。不追朔以前。但综观整份物权法一个字都没提过不保护07年以前的财产。其实物权法就是井岗山时代,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定的延伸,应该可追朔到1929年才对。
至於1949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及1958至1966文化大革命,业主的房产被”经租”,和被迫交出,这段时间的物权更应被保护。否则1966至2007的物权也不能被保护,或是人大应再补充立法说明那段时期该保护,那段时期不受保护。
说白了就是现在的房产大都是特权阶级拥有,所以要保护。以前的房产大都是一般老百姓拥有所以便不用保护。说物权法其实是“特权法”不为过。
那个物权法正是说明一个事实,在中 共的政权下
同一世界,同一法律,同是业主,不同权利。


嘉琦道子

qq 六二五四五六八六五
电邮 625456865@qq.com thomasleung71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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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行动听指挥? -laha- 给 laha 发送悄悄话 laha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03/2010 postreply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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