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取得了26项具体成果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 2010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成果清单

  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中,中美双方讨论了双边、地区、全球层面的重大问题。对话期间,两国主管部门还就能源安全、气候变化、联合国维和、反恐与执法及其他问题举行了对口磋商和会见。对话取得26项具体成果。中美双方:

  一、签署了《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国核管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屋AP1000核反应堆核安全合作备忘录》。

  二、签署了《中国国家能源局与美国国务院中美页岩气资源工作组工作计划》。

  三、签署了《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国务院关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框架实施的谅解备忘录》(简称“绿色合作伙伴实施方案”);宣布成立绿色合作伙伴计划联合秘书处,并启动新一轮的绿色合作伙伴结对工作。

  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五、续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美利坚合众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关于新发和再发传染病合作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六、欢迎在落实《中美关于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和《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同意加强在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七、同意在《中美能源和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继续致力于开展清洁水、清洁大气、清洁高效电力、清洁高效交通、保护区和湿地保护、能效六大优先领域的具体合作;宣布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发布上述领域的七项行动计划;宣布启用两国各自主管部门十年合作框架官方网站(http://tyf.ndrc.gov.cn和http://www.state.gov/oes/env/TenYearframework/index/htm)。

  八、在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召开了十年合作联合工作组第六次会议;并将在对话后举行首届中美能效论坛。

  九、于5月25日召开了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工作组会议。

  十、同意于2010年下半年举行“电动汽车论坛”、“第五次中美能源政策对话”和“第十次中美油气工业论坛”;重申了“中美油气工业论坛”对推动两国发展页岩气资源的作用。

  十一、同意于5月26日至27日举行首届“中美可再生能源论坛”、“中美先进生物燃料论坛”,并启动“中美可再生能源伙伴关系”相关工作。

  十二、宣布美贸易与开发署将资助中美两国企业和机构共同开展热电联产、航空生物燃料、智能电网标准的合作。

  十三、重申将加强两国在AP1000项目上的合作。中国国家核安全局和美国核管制委员会愿意在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基础上,并按两国核能技术转让的模式,为推动高温气冷堆核安全技术合作而努力。

  十四、发表了《中美能源安全合作联合声明》,指出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和消费国,在保障能源安全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责任,也面临共同挑战。保证坚持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原则保障能源安全,认识到能源安全和清洁能源相辅相成,有意加强在稳定国际能源市场、保障能源多元供应、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等领域的合作。

  十五、同意加强在阻止、打击核及其他相关放射性材料非法运输方面的合作。

  十六、同意于年内举行中美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第三次会议。

  十七、同意为在华盛顿国立树木园成功建设“中国园”继续努力。

  十八、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积极评价5月13日至14日在美国华盛顿成功举行的双边人权对话,期待明年在中国举行下一轮人权对话。

  十九、同意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反腐败专家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工作组”及其他多边论坛合作打击腐败,包括贿赂官员的行为;同意共同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决定今年11月在北京举行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八次会议;重申推进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领域执法合作的重要性。

  二十、同意于今年内举行第八次反恐磋商。

  二十一、同意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就安全、军控与防扩散问题举行新一轮磋商。

  二十二、同意在下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就政策规划、非洲、拉美、东亚、南亚、中东、中亚事务分别举行新一轮磋商,以明确两国合作应对地区和国际挑战的机遇。

  二十三、同意就联合国维和行动包括维和行动改革进行对话与合作。

  二十四、宣布中国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将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在中国开展海上搜救交流与培训。

  二十五、谈及宏观发展问题,同意就此加强沟通和对话。

  二十六、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重申对《哥本哈根协议》的支持;宣布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美国环保局将履行对2009年11月《关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合作备忘录》的承诺,并拟在一个月之内举行会议启动实施;同意就短寿命温室气体启动讨论。

所有跟帖: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