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主人除了要办挂失手续,还要时时担心是否会被别人冒用干坏事,给自己惹麻烦。这种担心以后或许不再有。昨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而对于许多市民担心,一旦丢失的身份证被人拿去冒用,自己要担责任的问题,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身份证被冒用不担责,我同意!但你怎么证明它被“冒用”呢?
别人冒用我的证件,和我无关。
警方看法
简化补办手续
加强审查环节
日前,记者分别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和东四派出所,民警的答复非常肯定,补办身份证不用挂失,也不会强制要求市民登报。民警表示,身份证上的照片就是防止身份证被冒用的最好标记。不管是金融领域还是通讯领域,只要严格审查,都可以识别出来。另外,这些部门也有对他人代办业务的相关要求。因此,一旦出现冒用问题,一定是审查环节出现了问题。
律师观点
冒用后如起纠纷
是否被冒用难说清
一位律师说,居民身份证是居民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证件之一,居民在办理货币存取、户口变更、入学就业、婚姻登记、乘坐飞机、证券交易、签订合同、产权登记等情况下都要使用、出示身份证。
在实际生活中,市民最常遭遇的是金融、通讯领域的身份证冒用事件。现实中大量的身份证丢失后产生的诉讼,问题焦点不在冒用者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在于是否能证实“冒用”:主人力图证实身份证被人冒用,而金融、通讯业等力图证实不属冒用。以某市民丢失身份证后通讯运营商追缴话费为例,诉讼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冒用”,而不是冒用者是否应承担或承担多少责任。
该律师还表示,公安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应算是部门的理解,不属司法解释,一旦因此类问题引发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以此为据。
网民反应
怕麻烦,登报后才放心
记者在网上查询“身份证丢了该怎么办?”大部分网友都认为应立即报警挂失和登报声明。而一些广告公司也忽悠市民“如果身份证遗失没有登报声明作废,没有向社会公示,就有可能成了违法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肖女士曾经丢过身份证,当时没太在意,只是补办了新证。没想到很长时间过去了,她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被追讨欠缴的2000多元手机费。原来,她的证件被别人捡到后冒用,办了一张手机卡,一直欠费直至停机。运营商因为没有联系到她本人,只好起诉到法院,追缴电话费。经过解释、调查和协商,肖女士最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她随后赶紧跑到派出所报案,并且在报上登了“遗失声明”。“主要是丢了证后心里不踏实,怕身份证被不法分子利用,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定要登报再声明一下。”肖女士的说法也代表了不少网民的观点。
审查部门以后要再认真一点
公安部的回应,得到网友的大力支持。记者昨日在一门户网站发现,有近2000网民对公安部“身份证丢失无需挂失 被冒用不担责”跟帖表示支持。有网民表示,“我赞同公安部的这种做法,体现了人性化,也给审查单位施加了一点压力,让他们再也不敢马马虎虎地工作。”
对于身份证或被冒用的问题,大家也纷纷献计献策。有网民提出,个人身份证应该输入本人的指纹,这样,就算丢了也不怕,别人识别不了。也有市民表示,应该给身份证也加上密码,即使丢了,让不法人士也无法使用。
相关案例
丢了身份证惹来一身祸
无端欠下数千元手机费
江苏的徐伯2008年时丢掉了身份证,随即办理了新证。没想到8个月后,他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被追讨欠缴的3500多元手机费。
经过一番了解后,徐伯发现,原来是有人捡到了他的身份证,用他的证办了手机卡,但是一直不缴费直至欠费停机,欠下了3500多元的高额手机费。运营商无法联系到徐伯,就起诉到法院追缴电话费。经过近两个月的解释、调查和协商,徐伯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徐伯和相关部门也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社保关系莫名被转移
2009年6月8日,深圳的杨小姐接公司通知,说自己的社保关系被转至另外一家公司。杨小姐很诧异,明明社保卡一直在自己手上,也从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社保关系怎么会无缘无故被转移?
杨小姐透露,2005年圣诞节,她曾在东莞厚街被抢包,身份证也随之丢失。后来登报挂失办理了新身份证。随后,警方抓到盗用杨小姐身份的女子。据该女子交代,她在东莞找工时,向一中介公司交了250元后,对方给了一张身份证,说是她超龄不好找工作,冒用别人的身份证会容易些。
无车“车主”为车祸担责
2004年9月24日,黄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将两人撞死,深圳宝安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初,死者的家属将司机黄某和王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
王女士感到事情蹊跷,因为她没有买过汽车。王女士一查,有人用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一间“家政服务部”公司,这个公司名下挂有10辆车,其中就有黄某驾驶的这辆小货车。王女士到工商局进行调查时,笔迹鉴定证明工商登记中王女士的签名是冒签的。
法院认为,王女士之前丢失过身份证,但未能向法院提供其身份证挂失补办证明,且工商部门注册档案里有王女士本人相片及详细个人履历,所以认定王女士作为“家政服务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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