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八)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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