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Laughter: 英国这个因言获罪的案例与刘晓波案性质不同

来源: 2010-01-13 04:24:26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读读“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规定就知道了。宣传战争的, 鼓动暴力敌视行为的, 公约第二十条要求政府应与禁止。

这和公民批评政府和政府的政策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 把两个案子撤在一起是混淆是非。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