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首先,在中国文明里自古以来就没有法律(laws)这种东西.”说这话的时候,Baiwen小朋友应该脸红。在美国建国之前至少2500年前,中国就有了成文法《吕刑》。
Baiwen小朋友继而认为,只有自己制定的法律才算法律。我不知道他说“自己”指的是他本人,本国人,还是他一伙的人。有一点可以肯定,他根本不懂法律和立法为何物。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所有暴民的共同特点就是不承认法律,因为那“不是他们制定的”。确实,历史上的法律,尤其是习惯法,通常都不是一般人制定的。但法就是法。想以身试法的,清醒时,想好了之后再试不迟。
我对Baiwen小朋友的荒谬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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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怎么看待刘狄的“自首”现象?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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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009 postreply
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