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刘邦击强秦、破咸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关中百姓的爱戴,所依赖的正是那著名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尽管只有短短的十个字,却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正义理念发挥的淋漓尽致。
8个月之前,陕西丹凤的一名高中生徐梗荣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被派出所刑事拘留。可就在审讯过程中徐梗荣却蹊跷死去。尽管涉案的公安人员极力推卸责任,但从披露出来的种种信息都表明,徐梗荣在受审过程中遭到了刑讯逼供,最终导致死亡。
八个月后号:原县公安局长闫耀锋有期徒刑2年,其他涉案民警被判了一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县公安局纪委书记王庆保则免予了刑事处罚。
媒体在第一时间通报了法官这样判决的原因:“鉴于三被告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各被告人尚能认罪。”
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最终却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期待公正正义的人们大失所望,更免不了疑窦丛生。
其一、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最重才判两年半,轻的被免于刑事处罚,不知道法官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第234条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之轻,显而易见。
其二、如果有更多民警参与审讯徐梗荣,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被免予刑事处罚?从判决书的内容不难看出,法官之所以作出如此畸轻的判决,是“鉴于三人是在执行领导指令过程中的行为,参与审讯民警较多,责任分散,加之犯罪嫌疑人徐梗荣患有原发性心肌病等原因”。依据这种判案思路来考量,如果再多几个或则十几个民警参与审讯,责任更为分散,是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就全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其三、如果是高中生打死了民警或者这些涉案官员中的任何一人,法官会如何判?即便在过去的专制社会也崇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国家的宪法原则。然而,现实中法官对涉官、涉警嫌疑犯“网开一面”或“法外开恩”,而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却时有所闻,作为人民法官,如此随意使用手中的司法栽量权,还有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如何能够指望其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如果您是死者的母亲呢?如果终身判决就是这样结束了怎么办?你能要求这个国家的公民不去上访吗? 法律不要变成权贵的游戏。这样的判决不如直接回到刘邦的时代“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最好!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