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六起案件公开宣判,对艾尼·玉苏甫等四人故意杀人、放火、抢劫案,艾合买提江·莫明等十一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案以及韩俊波等二人故意杀人案三起上诉案件,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经依法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以及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两起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经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审理,依法作出同意原判的裁定。
此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等六案共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九名被告人死刑;判处艾则孜江·亚森等三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如则·伊马木等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阿卜力孜·乌吉马木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判后,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六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艾尼·玉苏甫等十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三起死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上诉意见,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各上诉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经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及被告人,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按照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依照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九人的死刑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