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强案件得报道,我发现一个新词

“文强对14岁和14岁以下的未成年少女很感兴趣。”此前据专案组人员透露:“他经常让人帮忙物色人选,然后带到酒店开房,经常给这些女孩子一出手就是10万元,多年来与多名小女孩有染,其中也涉嫌强行买春的行为。”


最后有个新词,强行买春,我个人以为,从事实上就是强奸,
所谓买春,可能是由于完事之后给了钱,

这个词创造得好,好就好在,强奸后给钱,把事件得实质改成了买春,那么受害方就是被迫卖春

反正不管怎么说是买卖春,避开强奸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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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法律人士给讲讲,如果一个人强奸一个女性 -大蜜蜂- 给 大蜜蜂 发送悄悄话 大蜜蜂 的博客首页 (125 bytes) () 10/19/2009 postreply 14:57:43

把人打伤,赶走,再拆房,事后给点钱,叫“强行拆迁”。 -FHZM- 给 FHZM 发送悄悄话 FHZM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0/19/2009 postreply 18: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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