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为何要求领导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坚持反对腐败的任务要求。紧接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对这两项任务进行了认真学习和分析研究,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针对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六大任务”,中纪委提出了“六大按照”,强调了“五项任务”,明确了“五项要求”。其中在“五项任务”中,特别提到,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其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于1997年1月31日印发并实施,这次中纪委在四中全会的公报中,再次提及这一规定,并且将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这既是一次重申,更是一次深化,也体现了中纪委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央对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念,也反映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应该说,领导干部及时并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既是对组织上的一种负责,更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但是,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理想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总是那么遮遮掩掩,那么含含糊糊,或者说,雷声大雨点小,甚至有的干打雷不下雨,净做表面文章,并没有将这项工作真正地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贪官,更是在和组织上玩“躲猫猫”,要么少报,要么瞒报,要么虚报,要么不报。另一方面,一些组织上,对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也没有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而是采取了一种放任自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老好人”态度,反映出监督不力、公开不够、惩戒不严的不良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领导干部不想报告、不愿报告的不健康心理。
也许有人会说,领导干部到底该有几套住房、面积该有多大,到底该不该进行投资、该怎样投资,配偶子女该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和自己有什么牵扯,等等,这些问题,本来在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就没有什么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也就无所谓报告不报告,但是,笔者认为,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面前,没有什么可以值得隐瞒的,只要不是涉及绝对的个人隐私,只要是党组织要求上报和报告的,都应该毫无保留地进行上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创新的必然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前移关口。
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水”,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操作,目前的确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规定。但是,民间对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呼声和要求与日俱增。因此,此次中纪委要求官员“上报”住房、投资等情况,可以看作是我们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迈出的第一步,虽然与民众的期盼估计还有些差距,但释放出了强烈的积极意义。中纪委高调朝这方面持续发力,可喜可贺、可圈可点,这不仅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要求。只要我们朝着官员财产公开的目标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中国式反腐必能跬步千里、行之久远并“渐入佳境”。
当然,再好的制度,都离不开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特别是老百姓比较关注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以及移居国(境)外等情况,离开坚决的执行、规范的操作、严格的监督,很可能成为一种新的“形式”、新的“摆设”。但愿,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反腐制度创新”的目标任务,能够在中纪委提出的“领导干部须上报住房、投资等情况”的制度要求中,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领导,中纪委喊你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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