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违法执法!公理何在?

来源: 2009-06-28 19:41:01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我儿胡友峰自2001年去美国打工至今未归。其与妻子熊明华有婚生女胡映瑶。胡友峰、熊明华、胡映瑶共同拥有房屋一套,产权人登记为熊明华、胡友峰、胡映瑶。该房屋自2007年3月以来一直由我和老伴居住。因熊明华与杨幸、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主任史梦祎串恶意串通,非法转让家庭共有房屋,从而引发了杨幸与胡友峰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及胡友峰与南昌市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而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法官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我儿胡友峰的合法权益,导致我们两个已步入风烛残年,体弱多病的老人病情急剧恶化,面临着流落街头的境地。
一、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违法公证
熊明华在胡友峰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幸、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主任史梦祎串通,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胡友峰根本未到场的情况下,找人冒名顶替申请人胡友峰签字,出具虚假的(2007)东民证字第1057号、第1058号公证书,致使讼争房屋被非法买卖、非法过户,从而引发以上一系列诉讼案件。与公证人员相互勾结的熊明华、杨幸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逍遥法外,甚至得到法院的非法保护。而史梦祎作为一名公证人员,这种知法犯法,不仅国法难容,更玷污了公证人员在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在我们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依法作出了撤销(2007)东民证字第1057号、第1058号公证书的决定。
二、西湖法院、南昌中院法官枉法裁判
(一)、西湖法院、南昌中院法官在审理杨幸与胡友峰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存有以下枉法裁判的行为:
1、西湖法院原一审法官在审理杨幸与胡友峰等民事案件时,不仅没有向案件当事人胡友峰送达起诉书副本,而且没有告知胡友峰举证时间及通知开庭时间,更为荒唐的是在缺席审理和判决后,没有送达判决书给胡友峰,严重侵害了胡友峰的合法权益。此外,在胡友峰提起行政诉讼后,没有依法中止该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径行作出判决。然而,西湖法院再审一审法官以及南昌中院二审法官,完全置事实和法律不顾,不仅没有纠正西湖法院原审判决程序上的错误,而且仍然一意孤行,再次没有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径行作出判决。诸如此类,对胡友峰权利的极端漠视,公正何在?天理何在?
2、在杨幸与胡友峰等民事案件中,虽然杨幸起诉时没有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西湖法院原一审法官却作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越权判决。此外,讼争房屋自2007年3月以来一直由我和老伴居住,但是西湖法院原一审法官却作出由胡友峰和熊明华、胡映瑶搬出房屋的荒谬判决。胡友峰和熊明华、胡映瑶因根本未在讼争房屋内居住,所以他们又该如何执行法院的裁判?然而,西湖法院再审一审法官以及南昌中院二审法官不仅没有依法追加被漏列的案件当事人,查清案件事实,而且错误地维持原本就已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越权判决。这样颠倒是非,不分黑白的判决又怎能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呢?
3、在杨幸与胡友峰等民事案件中,杨幸居心叵测,其明知讼争房屋为三人共有,还与熊明华恶意串通,有预谋,有步骤地侵吞他人财产。更令人震惊的是西湖法院、南昌中院法官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认定杨幸是善意第三人,实乃颠倒是非,滥用职权、主观断案。
(二)、西湖法院、南昌中院法官在胡友峰与南昌市房屋管理局等行政案件过程中存有以下枉法裁判的行为:
1、“先行后民”是解决行政、民事案件交叉问题的基本原则。然而,西湖法院审理胡友峰与南昌市房屋管理局行政案件过程中,将本应继续审理并应作出判决的行政诉讼中止审理,
2、由于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依法作出了撤销(2007)东民证字第1057号、第1058号公证书的决定,所以,即使杨幸与胡友峰等民事案件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杨幸取得诉争房所有权的依据也应为再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且该终审判决并没有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的事实。然而西湖法院在已经作出支持南昌市房屋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公证书被依法撤销,导致南昌市房屋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故此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的情况下,却作出与事实及其认定截然相反的驳回胡友峰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我儿胡友峰不服该判决,抱着最后一线希望上诉于南昌中院。而让人寒心和气愤的是,南昌中院的法官竟然以同样的理由,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申诉被西湖法院工作人员殴打
2007年9月30日上午八时许,带着对西湖法院原审判决的种种质疑,我和老伴在三位女儿的搀扶下找到西湖法院院长咨询情况,未曾想到的是,该院长不仅未给一个合理的答复,反倒纵容几位法院工作人员当面殴打我两女儿胡冬梅和胡红。更不可思议的是,他们连我一个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的近80岁的老人也不放过,大打出手。 由于他们这种无视党纪国法的野蛮行径,导致我身体多处受到伤害,近一个月不能下床走路。而此时,该院长不但不予以阻止,而且还护着打手公然离开法院。知法犯法,天理难容,这种事情发生在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发生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实在是莫大的讽刺。
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及西湖法院、南昌中院均是执法机关,忠于事实和法律、严肃依法执法、本是他们的主要意旨。用法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保护社会和谐,本是他们的天职。而以上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违法执法、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枉法裁判!把国家执法机关当作自己独立王国经营,肆意践踏法律,摧残人权!公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