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乱安罪名”,因为无法证明是一下刺死,还是刺伤后再刺至死

本帖于 2009-08-14 18:45:44 时间, 由超管 论坛管理 编辑

前面说过,刺死罪犯的时候,罪犯是否已经受伤并且失去犯罪能力?

这是区别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

据说刺了4刀?谁能够证明刺后面三刀的必要性?

所以,这样定性还算是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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