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将保护精神商品的消费
“ 此次消法修改应当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刘俊海说。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刘俊海认为,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我认为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刘俊海称,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李晓斌称,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无法证明经营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虽然在民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可是由于消费关系是非常特殊的民事关系,应当实行“谁强势,谁举证”或者叫“谁得利,谁举证”。
三类商品交易适用后悔权
“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也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商品的更多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该权限如果不恰当地提出,会造成交易混乱,因此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
“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刘俊海介绍,修改后的消法应当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责任,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等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的儿童不宜的广告要加大处罚力度。”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成都商报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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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引进有奖举报制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参与消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表示,新消法将把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引进法律;另外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将进一步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大修
2月25日,记者得到消息,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即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记者从一位参加该法修改研究工作的专家那里得知,修改的建议稿将于今年5月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15年是与非
从15年前我们持《消法》这柄利剑作为日常除污治劣的基本武器,到现在《消法》被形容为妄图一成不磨而锋利不改的“卷刃剑”。就《消法》的是是非非,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此次参与该法修改研究工作的刘俊海教授。
《方圆》:在《消法》实施的15年中,这部法律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刘俊海:这部法律在出台之后,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商业经济行为,推进消费者保护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初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对遏制商业贿赂、商业欺诈、商业垄断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外,《消法》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举措,更是对我国相关机关执法能力、对商家社会责任感的一个检验,是对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法治意识、理性维权能力的一次普及。
《方圆》: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与《消法》最初立法时的形势相比,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今天的经济形势,现行《消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刘俊海:其一,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法》规定的赔偿制度的保护?第二,谁是消费者?比方说成批量地购买某种物品,这还算不算消费者?第三,《消法》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是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这些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所以今年将修改《消法》列入了立法规划。
《方圆》:在2004年就有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了修改《消法》的议案,当时就有这样需求和呼声,为何一直等到现在?
刘俊海:修改《消法》的意见,其实早在1996年的时候就出现了,只是当时时机还不成熟。在2004年的时候也是如此。以人为本的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而且当时替不法商家鸣冤叫屈的大有人在,人们仍然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公平。所以那时候要修改《消法》就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给废掉了。但是现在,以人为本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去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也要求我们改变经济增长模式,要靠内需,而不是出口,从经济战略发展意义上要重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的积极性不能光靠刺激,更需要保护。另外从增强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角度,企业也有这种要求。
《方圆》:此次修改将涉及哪些内容?
刘俊海:主要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经营者义务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方面。
企业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此次修改坚持的一个基本精神是法律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现在我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非过度,而是不够。所以这一精神会在修改后的法律中贯穿始终。”在谈到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刘俊海对记者说。
在这一部分中,还将进一步扩大《消法》的适用范围。将生存型的消费、发展型的消费、享受型的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的消费都包括进来,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我们反对把商品和服务割裂开来的任何企图。”
此外,还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对消费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刘俊海说,“以后企业竞争的法宝将不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更多地表现为消费者对企业社会品牌认知度的问题,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就有生存力,否则就会在企业竞争大潮中被淘汰。”
加大处罚力度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店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告诉记者。
除此之外,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提高广告欺诈的违法成本。
“ 现在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工商局的罚款,这远远不够。除了追究商业责任外,还要追究广告代言人和相关媒体的责任。尤其对于在黄金时段播出儿童不宜的广告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刘俊海感慨地说,“对于霸王合同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同时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既要重视契约自由,更要重视契约正义。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严格规制公共企业和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建立冷静期制度
对于消费者权利,修改后的《消法》可能会有哪些改变?
刘俊海对记者说:“消费者的知情权会进一步充实。特别是前段时间百度屏蔽企业的公开信息,它这样做就会使信息占有不对称的弱势消费者更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当旗帜鲜明地提出,广播、杂志、电视台、报纸、网站都要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另外希望能够通过《消法》的修改,让公平交易权听证制度实现实质性介入。”
同时刘俊海举例说:“过去,消协派代表提意见很多,但有关部门没有听取,也没说明理由。由于《消法》本身可操作性的缺失,很多好的制度流于形式。”
修改后的《消法》是否还会引进其他一些制度?
刘俊海告诉记者,新《消法》将把消费者有奖举报制度引进法律。另外,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
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除了上述的建议意见之外,我觉得应该加强公共权力对消费行为的保护。”刘俊海分析说,“中国是官本位的社会,现在很多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与其直接让消费者和商家对峙,不如加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另外,最好由国家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此外,在政协、人大增加消费者代表的席位。现在政协、人大有各种群体的代表,唯独没有消费者这个巨大群体的代表。”刘俊海强调说。
“此次修改一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使法律进一步向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向倾斜;二是通过修改增强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可塑性;三是结合我国国情,最大限度地借鉴和移植先进的国际惯例和本土一些好的制度。” 刘俊海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