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邓玉娇案
芝加哥警察(官员)被判对酒吧招待犯故意伤害罪
美联社 唐宝文(Don Babwin) 星期三2009年6月3日
芝加哥---一名膀大腰圆的芝加哥警察挥拳猛揍体重是他1/2的女招待声称因为他 感到有危险,于星期二被判故意伤害罪。
法官约翰弗莱明(John Fleming)驳回了安东尼阿柏蒂(Anthony Abbat)的辩解, 他称当他推搡、拳打、脚踢正在酒馆工作的卡萝莱娜(Karolina Obrycka)时是实施自我防卫(正当防卫),上述行为发生在2007年2月,被酒馆内的保安录像拍下来。上述的争执发生在酒吧招待拒绝再卖给他酒之后。
(*注:美国法律规定,bartender/酒吧招待如果认为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顾客酒醉了就不能再卖酒给他,否则她和酒馆都可能吃官司,以至于赔得很惨…, 美国法律多如牛毛,想赚钱?先守法,那如中国饭店卖的爽、卖的自由!说中国不自由,你不知道美国的类似不自由卖酒的限制还有很多,外国人也包括美国人,基本上在美国都是规规矩矩的,为什么?法律多,限制多,警察执法那叫一个“狠”。 在中国你享受的很多自由,在美国没了。不信的话,你来试试? 美国的自由也因为太多,我不再赘述。)
40岁的阿柏蒂将在6月23日面临高可达5年的监狱刑期的缓期执行。此前法官裁定他仍可以保持交保的自由之身。
体重220斤的醉酒阿柏蒂拳打脚踢110斤的卡萝莱娜的录像, 作为芝加哥警察滥用职权不当行为的实例被广泛传播。 在法庭审理期间,警察局长宣布退休,新任局长朱迪(Judy Weis)负责重整旗鼓擦屁股。
周二的庭审中,阿柏蒂承认他那时是醉了,但是他说是女招待先推他想把他推到酒吧后面。
阿柏蒂说,我把她推倒在地想让她别靠近我,我不想再受伤害。
法官驳回了2项警察滥用职权的指控,因为法官认为阿柏蒂并没有滥用警察的名义实施上述行为,卡萝莱娜作证时也承认阿柏蒂没有声称自己是警察。
(*注:美国警察执法“狠”,百姓怕。但是如果警察滥用职权,嘿嘿,别叫百姓抓到,否则,也惨了。本案,阿柏蒂没亮警察身份,否则恐怕不仅没有缓刑,警察局也够喝一壶的。对比之下,中国的官员好像特别喜欢亮/炫耀自己的身份,看看以前发生的林林种种案例,真叫人无语。难道官职就是用来欺负百姓的?我看一个法制国家,应该做到:如果你行不法之事,你不亮官职身份就是个人负责;否则,个人和相关的官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才能从制度上缓解官民之间的社会矛盾。)
网友问: 如女招待把美国官员杀了呢?是否舆论会一致谴责死者及其体制
答: 不愿意回答假设性的问题在于,假设问题的条件或前体不确定,提问人可以随时变化他的条件或前提,造成可能永远没有正确答案。陷入一种怪圈。
但是,邓女的杀人一案已经是发生的事实。我们就事论事,邓的行为在道德层次可以用对错判断,不同人从不同的道德层次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从我的层次看来,3个男人在当时对付/欺负一个女人,女人拿刀保护自己绝对是正确的选择。
在法律层次,可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官作结论---定罪量刑。这里我强调的是,现行法律无论好坏,都是目前唯一的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如果法律不好,那就今后修改,目前必须共同遵守。这是法制社会的规则,是绝大多数人的必然和必须选择。
在邓案中,社会舆论谴责谁是舆论的自由,但是,舆论不是法律。 法官必须完全依据法律判定邓女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无非是有罪和无罪两种后果。
我的意见(假设我是法官)是,(也是舆论之一,不是法律,不能做标准的),因为3比1的当时情形;邓女与3人不识,没有事先准备; 所用刀子仅够近身防御之可能,不象用枪支类武器可以平衡3:1的劣势; 邓仅21岁而另三当事人均年过40,该三人的社会经验明显超过邓女,对于三人先前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理应有更多的预见; 且三人不当行为在先,而且是引发后来的杀人行为的原因. 综合上述几点因素,无法做出过当防卫的认定。 所以邓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