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意回答假设性的问题在于,假设问题的条件或前体不确定,提问人可以随时变化他的条件或前提,造成可能永远没有正确答案。陷入一种怪圈。
但是,邓女的杀人一案已经是发生的事实。我们就事论事,邓的行为在道德层次可以用对错判断,不同人从不同的道德层次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从我的层次看来,3个男人在当时对付/欺负一个女人,女人拿刀保护自己绝对是正确的选择。
在法律层次,可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官作结论---定罪量刑。这里我强调的是,现行法律无论好坏,都是目前唯一的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如果法律不好,那就今后修改,目前必须共同遵守。这是法制社会的规则,是绝大多数人的必然和必须选择。
在邓案中,社会舆论谴责谁是舆论的自由,但是,舆论不是法律。 法官必须完全依据法律判定邓女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无非是有罪和无罪两种后果。
我的意见是,(也是舆论之一,不是法律,不能做标准的),因为3比1的当时情形;邓女与3人不识,没有事先准备; 所用刀子仅够近身防御之可能,不象用枪支类武器可以平衡3:1的劣势; 邓仅21岁而另三当事人均年过40,该三人的社会经验明显超过邓女,对于三人先前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理应有更多的预见; 且三人不当行为在先,而且是引发后来的杀人行为的原因. 综合上述几点因素,无法做出过当防卫的认定。 所以邓女无罪。
但是,邓女的杀人一案已经是发生的事实。我们就事论事,邓的行为在道德层次可以用对错判断,不同人从不同的道德层次可能有不同的结果。从我的层次看来,3个男人在当时对付/欺负一个女人,女人拿刀保护自己绝对是正确的选择。
在法律层次,可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由法官作结论---定罪量刑。这里我强调的是,现行法律无论好坏,都是目前唯一的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如果法律不好,那就今后修改,目前必须共同遵守。这是法制社会的规则,是绝大多数人的必然和必须选择。
在邓案中,社会舆论谴责谁是舆论的自由,但是,舆论不是法律。 法官必须完全依据法律判定邓女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无非是有罪和无罪两种后果。
我的意见是,(也是舆论之一,不是法律,不能做标准的),因为3比1的当时情形;邓女与3人不识,没有事先准备; 所用刀子仅够近身防御之可能,不象用枪支类武器可以平衡3:1的劣势; 邓仅21岁而另三当事人均年过40,该三人的社会经验明显超过邓女,对于三人先前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理应有更多的预见; 且三人不当行为在先,而且是引发后来的杀人行为的原因. 综合上述几点因素,无法做出过当防卫的认定。 所以邓女无罪。